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手机网站
新闻中心
本站动态
业内新闻
站内搜索
关键词: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李圣律师:130711906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E-Mail:lisheng@zhipulaw.com
查看详细>>
业内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业内新闻
工伤如何认定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
近日,山东一位尾号为9838的王女士打来电话咨询,说她的丈夫刘某因工作到其他城市出差。到了地点后发现所需材料不足,于是晚上和同事住在一起,等待材料送达后再进行工作。早上起床后同事发现她丈夫不省人事,于是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王女士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是人社局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王女士想知道,这种情况究竟属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此案例中,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原因是认为其死亡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条件。
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不是工伤呢,也就是人社局这个认定到底对不对?劳动者一方应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在本案中,刘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外出完成单位工作,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期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其在当地宾馆等待单位送达材料后继续从事工作,属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区域。刘某的情形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因此,刘某的死亡应该视同为工伤。王女士应该怎么办呢?王女士可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面是一个因工伤死亡的例子,下面我们再看一个非因公死亡的案例。
石家庄一位张女士咨询,他丈夫一天下班回到家,突然晕倒,口吐白沫,家人赶紧把他送到医院,后救治无效死亡。经尸检,其丈夫是死于食物中毒。原来他丈夫之前一周一直住在单位,自己炖了一锅肉,吃了好几天。因为天热,肉可能早已变质,而他丈夫又没有察觉,因此食物中毒不治身亡。她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获得一些补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所以,即使其丈夫不是因工死亡,依法仍然可以获得丧葬费以及相应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以上就是今天的以案说法,欢迎大家拨打屏幕下方的新闻热线010-85339125提供案例线索。请继续收看法治中国60分。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帆动科技
|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ypright © 2008-2012 Beijing ZhiPu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传真:010-59762319
www.bo-an.cn
京ICP备20200324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246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19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20; 技术支持:
站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