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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圣律师受邀中华网健康频道医疗纠纷赔偿访谈实录(2)
 

 

    来源网站:中华网健康频道

    来源网址:http://jiankang.china.com/zh_cn/news/ysqy/11033993/20081026/15154273_5.html


    主持人:我们说了半天的病例取证,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讲,什么样的病例是一个可以有法律效益的病例?
    
    李圣:有关病例的法律规范,在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里面第一条就已经明确的讲了,病例必须具备客观、真实、完整,基于这些条件才能够作为法律认定这份正确材料的一种可能性的存在。未来下一步医疗纠纷的鉴定才能够作用鉴定的取材。
    
    主持人:除了病例以外,有没有其他可以当做证据的东西呢?
    
    李圣:有关病例的定义,我们刚才说的医疗病例管理规定里面提高,就是在医疗行为当中,医务人员产生的所有的图片、文字、影像总合都归结为医疗资料。还有医患双方的一些协议,双方对事实的认可这些都可以作为法律的证据。
    
    主持人:这些东西可能日后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是可以帮助到自己的。
    
    李圣:对,比如说患者什么时候发病,我打的120电话记录,到医院的时间的过程,这个时间段都可以反应出来。比方说我现在跟一家医院之间的纠纷,在此之前还在另外一家医院就诊过,在此之后我在另外一家医院就进行了第三次的就诊,其他两家医院的病例资料可能也会作用证据,应当向法律提交。
 主持人:包括可能我前后接触的医院,还有确诊的文字的资料等等都应该留好。有一种情况,我们在网上也经常看到这样的说法。如果是手术后体内有异物,但是我又失去了病例。在这样的情况下,那有什么办法维权呢?
    
    李圣:这里面涉及到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作为专业律师,第一个可能考虑实效的问题,有一个五年。但是我关注到这个案子是最近才发现,那么有关实效的问题法律就有规定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前做多自己一个实效的起点。因为患方无论是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他都是比较匮乏的。因为法律规定也是比较人性化的,我现在知道了,我体内有异物就从现在开始计算。还有一个是医院的病例丢失,就是我们刚才谈到前面的问题,作为医院来讲,他病例资料丢失,他就明确办法证明他当时的医疗行为符合常规。第三个问题,这个患者他还在其他的医院也就诊过,体内的异物到底是哪家医院留下的。或者某一家医院说这个异物不是我留下的,他就有一个责任。作为患方来讲他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我和你医院存在一个医患关系。比如说医疗发票。第二个就是损害受过,就是我体内有这样一个异物,那就是损害后果,至于你的医疗和这个损害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那要靠你医院来证明。
    
    主持人:可以说在法律的角度来讲对患者还是有保护的。
    
    李圣:对,这个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主持人:患者在有危险前的情况下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
    
    李圣:首先你选择一家医疗机构,或者是一个医生你首先要相信他,你要做的就是积极的配合,因为你不信任他,你就没有办法进行,你不信任他,他肯定不会给你一个服务。或者说比较大的手术治疗,你所要做的就是仔细的听起医生一些意见,自己有问题,然后想到要向医生及时的提出咨询。医生给你的一些文书,你要认真的阅读,再签字。
    
    主持人:就是说有一些类似与责任书的东西还是要仔细看一下。
    
    李圣:对,我们经常碰到有一些患者说这些资料我都没有仔细看。现在医疗当中经常碰到的就是手术同意书和告知书等等,应该进行仔细的阅读。
  主持人:所以说在签字合同的时候作为患者一方还是要仔细的看一下。我知道您接触了很多医疗的案例,有没有一些例子跟我们网友朋友分享一下?
    
    李圣:实际上我们接触的各种情况都有。比如说外科,是一个多发的医疗事故。
    
    主持人:我想就像我们一开始说的这些,可能是因为我们老百姓对于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我们就诊的医院和医生治疗水平等等这方面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包括我们生活当中接触的东西越来越科学话。老百姓懂得越来越多,所以他很在意这些,发生的问题和纠纷可能会多一些,在您接触的案例当中也会有这方面的吧!
    
    李圣:对。
    
    主持人:李律师我想在您接受的很多医疗案件当中我相信很多是有代表性的,您能否给我们网友稍微的讲一下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能让我们也从中学一些东西。
    
    李圣:比如说前一段时间我们刚办理了一件典型的医疗纠纷事故。就是王某感到身体不适自行到北京某医院急诊就诊,据病历记载,医生为其诊治的时间为4∶20。7点半她被该院收住入院,并实施手术。术前,王某之母来到医院,并先后在名为“剖腹探查术”和“胃切除术”的两份手术同意书上签名。术后王某被转入ICU病房,最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 医院为王某出具的最后诊断为:病情急、重、垂危。急性胃扩张、急性绞窄性横结肠梗阻、胃扭转、脾破裂、消化道穿孔等。另在该医院的手术志中记录的手术名称为“胃减压术、全胃切除术、脾切除术、横结肠部分切除术”。此后,王某父母一直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2005年12月,王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认为女儿是因胃病入院,却被切除了脾及肠等其他器官,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在本案诉讼中,法院委托原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结论为:对于王某自凌晨入院至被收住入院这一期间的门诊治疗,因缺乏相应的病历资料,目前无法对诊治情况进行评价。入院后的诊疗过程未见不当之处,王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
    法院认为,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以及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可查明王某的急诊时间是凌晨3点半,而医院出具的急诊病历,开始有相关诊疗记录的时间为4:20。在这一时间段内,医院对王某采取了哪些治疗措施,在病历中既没有当时记录,也没有现行规章制度所允许的补记记录。故法院无法确认在王某急诊入院后的50分钟内,医院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据此,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王某系父母独生女,且作为原告的父母均已年过五旬,王某的死亡会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判决后,医院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院应否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医院能够提供其应当提供的资料,根据这些资料能够证明医院并无过错,则应当认定医院对王某的死亡无须承担过错责任,且王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病情所致;但如果医院不能够提供其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因其过错导致提供的资料不能用于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并致无法查明医院应否承担责任,则应当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归于医院,推定医院对存疑的争议负完全责任。
    基于对医疗、医学的尊重,法院无意否认医院在病情严重、时间紧急的情况下,在取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之前,依专业判断进行紧急手术或者扩大手术范围的权利。完全否定医院享有这类权利,过分强调患者及亲属的知情权、同意权,这既非患者之福,亦非社会之福;相反,过于拘泥于形式上的知情权或术前同意权,必然导致医院为了防范或推卸责任而事无巨细地要求当事人签署无关紧要的手术甚至检查同意书,反倒可能延误治疗时机,损害患者利益。据此,不能仅仅因为患者作胃切除术时根据手术需要切除脾及横结肠部分而归责于医院。
    医院实施上述手术后,王某的情况显然十分危机且在手术后不久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应当保存手术切除部位,为将来可能的医学鉴定提供基本资料。但是医院没有做到这一点。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步行到医院的急诊时间是3∶30,在有相关诊治记录记载的时间是4∶20。而在长达50分钟的时间内,在医院提供的证据中,未见到医院对王某采取任何诊治措施,无法认定医院对王进行了及时诊治。因此,法院认定因医院的延误而使王某的病情发展到“急、重、垂危”是正确的,医院存在过错,并且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医院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主持人:从这个案例当中看,可能对于这样的家里突然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我们可能会很容易忽略一些签字等等这样的因素。就像您刚才讲的任何的手术签字都是很重要的一环,我们要看好,甚至说你没有签这个字,应该有一个保存的记录。
    
    李圣:这个案子当中就涉及到一个手术签字的问题,不管是医疗结合管理条例都涉及到一个有关的手术签字问题。本案有以下几点是医患双方在处理纠纷均值得关注的地方:
    一、术前的《手术同意书》签字是“剖腹探查术”和“胃切除术”在手术中发现新情况,如手术志中记录的手术名称为“胃减压术、全胃切除术、脾切除术、横结肠部分切除术”,应该在术后及时与家属沟通,补签《知情同意书》
    二、开始有相关诊疗记录的时间为4:20。在这一时间段内,医院对王某采取了哪些治疗措施,在病历中既没有当时记录,也没有现行规章制度所允许的补记记录(急诊可以6小时之内补记)。故法院无法确认在王某急诊入院后的50分钟内,医院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或者采取了哪些诊疗措施。
    三、上述第二点是医院败诉的关键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由医院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不构成医疗事故,其举证的途径就是经过第三方进行鉴定,而鉴定的前提条件就是病历资料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
主持人:当遇到手术要家属签字的时候,紧急情况可能无法遇到亲属,在医院自行决定手术而产生的医疗事故,患者可以得到什么赔偿?医院负什么责任?是不是会比普通的医疗事故负的责任少一些?
    
    李圣:其核心还是我们说的,它的医疗行为存在事故或者构成过错和患者的损害结果有一个因果关系,像您刚才说的签字的问题,实际上也是经常发生的。
    
    主持人:我不知道这个比例有多少,因为签字的问题我们也在报道当中,在现实生活中看到一些类似这样的情况。
    
    李圣:比如说路人出现了紧急情况,被警察送到医院,还有一个是流浪人员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我们找不到家属,这样的情况实际上在法律上也有规定,这样的情况,一个是联系家属,联系不到家属,应该向科主任进行汇报,还有相关的医务处和医务科,然后决定是否进行手术。因为我们现在一个是讲和谐社会,一个是讲人性,一个是人性化,做不做手术,该不该进行相应的治疗,还是要根据他病情的判断。签字是什么目的呢?家属的签字不是说他就有决定权是否做手术,他实现的是他的知情权,我要理解这个事情。而真正的决定的成分的治疗是在医务人员身上,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你不能说找不到家属签字我就不进行手术,这个是有问题的。但是你要说,因为除了紧急情况医生给你做了紧急手术,然后你患者找医院索赔,这样的情况也是很难形成的。关键是看医疗行为和损害过程有没有因果关系。
    像北京这边单纯的因为手术没有告知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因为你损害后果首先存在不存在,关键是从这个角度去考虑。

 主持人:我们今天在访谈室讲的话题可以说也是被网友朋友们非常热议的一个话题。就像我们一开始说的,现在医疗纠纷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也有很多网友通过网络给我们留言,想问一些跟医疗纠纷有关的问题,我们现在因为时间的关系,来挑几个网友的提问。
    
    网友:我五年前做的阑尾炎手术,但是最近一直感觉腹部不适,最近照片子发现里面有异物,怀疑是当时手术时留下了东西,我的病例保存完好,但是都过去五年了,医院还能认账吗?
    
    李圣:这里涉及诉讼失效问题,本案仍然在诉讼失效之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明确规定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患者最近通过检查才发现异物。如果医院认为不是其手术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网友:我看电视上,有的人得到了上百万的高额赔偿,有的人只得到了十几万的赔偿,这个额度是怎么定的?和什么有关系呢?
    
    李圣:你要是没有构成残疾,那可能就赔偿的少一些。还有根据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人均生活费这些计算的标准有一定的关系。有一个地域的差别,还有一个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差别。比方说司法鉴定当中也有一定
    的参与度,更明确,直接告诉你20%,50%,70%,80%,所以说在赔偿上每个案子是不一样的。
    
    主持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也是根据赔偿额度,还有你的责任承担的比例来确定的。我想这个和取证是有关系的。
    
    李圣:应该和证据有一点点的关系。比如说你要主张某一个赔偿,比如说我要赔偿交通费,那你要有相应的票据。如果这样的情况以后还要治疗,那么这个证据怎么取得,他还没有发生,我们可以进行签订。
    
    主持人:我听了以后无论从我的角度来讲和网友的角度来讲都明白了很多,我们再挑选一位网友的提问。
    
    网友:发生纠纷时我自己去找鉴定中心鉴定吗?有被法院认可的鉴定中心吗?
    
    李圣:医疗纠纷的鉴定委托,有三种方式,一是法院委托,其次卫生行政机关委托,第三种方式就是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患者单方进行委托鉴定机构一般不予受理。
    医疗纠纷的鉴定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医学会,一类是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主持人:所以说在这方面如果有问题的话,我们还是应该和医院一同去委托鉴定。
    
    李圣:如果说你说我不想走医疗事故鉴定,然后司法鉴定可能更加公正一些,这样的途径对我获得的赔偿更好一些,一般这样的情况医院更加不会答应。
    
    主持人:我相信正要是遇到这样的情况的话,还是应该找律师来帮助我们。就像我们一开始的节目所说的,随着人们对健康的知识越来越注重,反而出现的医疗纠纷会更多一些,所以更好的还是要律师帮助。所以说我们也希望正是家里如果遇到这样情况的话,找到合适的律师,走一些正确的途径,我们相信会有好的结果。今天我们这期访谈是中华网健康频道关于医疗纠纷的第一个访谈话题。我们也希望如果有机会的话,李圣律师还可以作客我们的访谈室谈更多的话题,谢谢大家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李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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