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性化是放纵犯罪吗
一、案情介绍
我们常说“朋友妻不可欺”。今年40多岁的艾某,在去年11月25日险些丧命,而悲剧发生的源头就在于,艾某将几首情意绵绵的小诗发给了好友盛某的妻子。2017年11月25日,盛某带着孩子在家附件的超市玩耍时看到了艾某,突然冲到店里拿了一把榔头,狠狠地砍向了艾某头部。过路市民赶忙把盛某拉开,并将艾某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治,艾某为重伤二级,脸部严重受损。事发后,盛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丹阳检察院起诉。鉴于盛某作案时罹患未特定的精神障碍,在法律上应当从轻处罚。不过,结合本案的情节和艾某的受伤情况,法定的量刑仍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但是检察官走访发现,盛某家庭困难,其为家庭主力,且盛某家人与艾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艾某也出具了谅解书,因此提出了缓刑的量刑意见。最终,今年5月中旬,法院在判决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能留在家人身边,用自己的劳动弥补犯下的罪过,盛某充满了感激。这起案例的审判,充分说明了司法机关的人性化,针对这方面的话题,我们请嘉宾李圣给大家聊一聊!
二、嘉宾点评
“司法人性化”是指司法机关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和尊严,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俗话说,法不容情,而司法人性化,似乎正是融情于法,切实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这是当今民主与法治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变化。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刑罚的目的一是惩罚犯罪,二是预防犯罪。因此,司法人性化一定要有原则有底线,而这条底线,就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今天提到的判例中,法院正是考虑到盛某有精神障碍的法定从轻事实,以及艾某出具谅解书,才适用缓刑,并没有在法外开恩。
所以,司法人性化是现代司法观念的体现,但仍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法外开恩,更不是放纵犯罪。对于法律,每一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否则仍然要受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