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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空姐被害案,民事赔偿谁来担?
 
 作者: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王琛

    近日,空姐李某珠乘滴滴顺风车被司机强奸后杀害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跳水身亡,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民事责任谁来承担?

一、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及计算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家属可以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交通费、住宿费以发票单据为准。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郑州36050元,北京62406元)×20年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郑州5095.75元(2016年),北京6906元)×6个月 

    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以下因素决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原告主体

    就本案来说,由于嫌疑人死亡,不可能再提起刑事公诉,也就没有刑事附带民事之诉,只有通过单纯的民事诉讼程序来获得赔偿,本案原告就是李某珠之父母。

三、被告主体

(一)犯罪嫌疑人的继承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如果犯罪嫌疑人有遗产,并且遗产被继承,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2、如果犯罪嫌疑人无遗产也没有义务承担人的,则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得到救济。

(二)建议民事赔偿之诉将滴滴公司列为被告 

    除了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大家更为关注“滴滴顺风车”在此案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滴滴顺风车和滴滴快车、滴滴专车其实分属于不同的公司经营。滴滴顺风车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快车、专车、出租车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两者是母子公司关系,但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主体。因此,本案应该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滴滴顺风车在法律上并不属于“网约车”,不能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承担承运人责任。事实上,滴滴顺风车属于合乘车,滴滴实际上提供的是一种居间服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前,滴滴公布了自查进展,由这份自查进展可知:滴滴在此事件中存在三个错误:1、嫌疑人接单时是违规使用其父亲的账号。2、滴滴的夜间安全机制不合理,导致在该订单中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3、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次言语性骚扰投诉,但滴滴公司并没有妥善处理。 

    因此,滴滴并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没有尽到对司机和车辆的审核义务,同时对投诉也没有认真处理。这起案件本可以避免,但因为滴滴公司的不作为,最终酿成了如此悲剧。因此,受害人家属可以起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此可知,被害人近亲属可以选择在郑州或者北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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