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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药房吃药后晕倒 医生心肺复苏按断12根肋骨被诉
 

一妇女药房吃药后晕倒 医生心肺复苏按断12根肋骨被诉

          

  今年97日,沈阳一家药店医生孙先生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药店内的女子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近日他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女子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表示自己之所以在药店内昏倒并被压断肋骨,是因为服用了孙先生提供的一粒药丸,需要孙先生承担全部责任。而孙先生告诉记者,店内监控视频,完全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孙先生告诉记者,自家的这个药店就开在沈阳市康平县的一个大型小区北门,因为自己有其他工作,所以平时药店都是由父亲经营的,主要是售药,偶尔也简单地给人瞧瞧头疼脑热一类的小病,并给出服药的建议。

他说,97日上午,我帮忙看店,来了一名60岁左右的阿姨,她说自己前一天没有睡好,有点儿胸闷气短的感觉。我就拿出血压计,准备给她测量一下血压,在测量过程中,阿姨突然倒地,没有了呼吸心跳。我赶紧拨打了120,并开始为她做心肺复苏。

孙先生表示,自己是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的,所以对这位阿姨身体状况的判断不会有错,整个心肺复苏的操作也不会出现失误。整个按压过程持续了大概十分钟,期间这名女子曾经恢复了意识。

在药房二楼办公室,孙先生打开监控视频,讲述了药房里20多分钟时间发生的情况。

80200,孙先生一人坐在药房的吧台里。

80257,齐女士的身影出现在药房的窗外。

80301,齐女士走进药房,走向吧台。孙先生站了起来,两人一起走进药房的里间找药(此房间也有监控,但该段监控视频无法打开)。

孙先生说,齐女士说血压高、胸闷、胸疼,想买点药吃。她让孙先生先给量一量血压,还说自己有脑血栓病史……

80511,两人柜台里外站着,孙先生手里拿着什么。

孙先生说,这是在给齐女士量血压,当时高压200,低压120。其间准备给她一片硝酸甘油吃,以缓解病情,齐女士表示,不用吃。

81545,齐女士身子歪了歪,靠向吧台一侧。孙先生站起来出去,看了看齐女士,齐女士又坐直了,孙先生走到柜台里,拿出血压计,再为齐女士量血压。

81636,量血压的过程中,齐女士似乎出现异常。

孙先生说,血压还没量完,齐女士突然呼吸困难,脉搏也弱了,他开始按齐女士的人中穴。

81730,孙先生在按人中,齐女士靠在椅子上。

81732,齐女士身体突然倒向吧台一侧,身体发直,孙先生立即对其胸部进行按压。

孙先生说,此时,齐女士已处于猝死状态了,无呼吸无心跳,他开始为其做心肺复苏。

81808,齐女士的身体向下滑,孙先生顺势把她放到了地上,继续进行胸部按压。

81846,齐女士腿动了,孙先生在继续做心肺复苏。

83007120赶到现场,将齐女士抬上担架走了。

记者也采访了齐女士,她回忆,97日那天,因头天晚上没睡好觉,感觉不适,准备到门口的药房买点药。走进药房对孙先生说,买点枸杞丸。孙先生说:没有,那药也不治你的病啊,你这是脑供血不足,我给你一片药,吃了就好。说着从兜里掏出一个小瓶,倒出一片给齐女士吃了。 

齐女士说,吃完药后就眼前发黑,坐在椅子上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她醒来就在地上了,喘气很费劲,胸也很疼。此时,孙先生还在按压她的胸部,她用手示意,自己上不来气别按了,但孙先生还在按。她又让孙先生打120,并给家人打个电话。

齐女士的儿子薛先生赶紧赶过来。薛先生说,母亲心脏根本没问题,怎么会心梗呢?稍后,120赶到了,急救医生问,给她吃什么药没?孙先生回答,吃了一片硝酸甘油。接着,120拉着齐女士来到了医院。经检查,齐女士除肋骨骨折外,没有别的问题,转入了骨科。

薛先生后来报警,民警建议双方走司法程序。于是,在齐女士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告上法院。

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中表述:齐女士诊断为:1、多侧多发肋骨骨折(12根肋骨骨折);2、低钾血症;3、右肺挫伤。

是否给齐女士吃了药?孙先生说:建议过齐女士服用硝酸甘油,但是被拒绝。之后再也没有给用药的建议。他说:整个药店的各个房间都是有监控的,之前有一段视频出现了问题,一直打不开,齐女士就坚持说是这个时间段内我给她用了药,让她昏迷,并导致了心肺复苏后的12根肋骨骨折。但是后来这段视频也已经被修复了,现在整个事件过程的视频都还原了,我相信自己可以证明自己是没有错误操作的。

嘉宾:

1、此案是否要赔偿,关键看什么?

本案属于侵权案件,需要考量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原告是否有损害后果,过错和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本案来看,关键需要确定孙先生是否给齐女士口服了药物,口服的药物是否导致了昏迷,心肺复苏的施救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这些过错和骨折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经过法庭审理,原告的起诉符合侵权的构成要素,其诉求可能得到支持,反之败诉。

2、齐女士是否在药店吃了药,双方说法不一,怎麽办?

  本案中,孙先生提供的视频监控显示齐女士在药店并没有服药行为

  同时,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应该对自己提出的事实或请求承担举证责任。齐女士主张吃了孙先生给的药,只是自己的单方陈述,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和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的相关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

3、假设,齐女士并没有吃药,孙先生为了救助她而造成了伤害结果,孙先生担责吗?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孙先生的救助行为符合医学诊疗规范,做心脏复苏术常见的并发症是肋骨骨折,在生命危急时优先保护生命,相比较于肋骨的骨折和骨裂,生命权得到优先保护,孙先生不需承担责任。

在这里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本案孙先生的行为严格来说不属于好人好事,而属于专业的医疗救治行为。考察其实施的医疗救治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勿需承担责任。

4、再假设,齐女士是因为孙先生给的药而导致昏迷,但是又被孙先生救助而导致伤害,孙先生承担多大责任?

    如果属于不当服药引起昏迷,那么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这样一来就符合我们前面提到的侵权的构成要件。孙先生需要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责任。

5、您做过医生,根据报道内容,您如何评价孙先生的救助?

    肺复苏需要以每分钟100次左右的频率按压施救对象,而且要求力度较大,而肋骨相对较细,所以在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非常容易造成骨折或者骨裂。但是他们一般对急救员的要求是,相比较于肋骨的骨折和骨裂,抢救生命肯定是要被放在第一位的。

6、关于“12根肋骨骨折”,目前从报道中没有看到医院的诊断,而是齐女士的诉状中提现的,心肺复苏会造成如此大的损伤?

    心肺复苏按断肋骨虽不是每一例患者都会出现,但确实也是一个频发的问题。心肺复苏的部位是胸骨中下部位,在胸骨上向下施压,对心脏形成有效按摩,从而驱使血液流出从而形成人工循环。所以,既然是人为按压胸骨,而且心肺复苏过程中需要用力使得胸骨下陷,使心输出量越多,则可能出现更多的按压骨折或损伤。

按压力度和频率也是胸肋骨骨折的重要原因,所以,心肺复苏中胸骨肋骨骨折或者按压损伤就变得较为常见。

7、 医生救死扶伤是天职,但是又可能会出现本案中的伤害后果?该如何认识这样的矛盾?

    本案中,当心肺复苏几乎是抢救生命的唯一方法,心脏骤停后没有心肺复苏的成功一切都是空谈,那么我相信心肺复苏中即使肋骨骨折也没有医生会因此而中断心肺复苏,因为中断心肺复苏意味着中断抢救,而中断抢救则意味着死亡。在生命与健康权受到损害时,优先保护生命权也是价值位阶原则的体现。

    这也许不仅仅是医患之间的矛盾,而是一个过去热议过的“扶不扶”的问题。无论从普遍的社会道德要求还是医务人员的职责所在,在本案中应该是统一的,就是救死扶伤,相反的情形就是见死不救,如果真的如此见死不救,则必然会产生赔偿义务,那也真的是社会的悲哀。

女子体毛变密嗓子变粗 因男同事常往食物投雄性激素

  当市民曹女士吃下发苦的冒菜时,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体毛变密、嗓子变粗的秘密就藏在这碗冒菜里——在长达半年时间内,同事周某向自己食用的水和食物中注射雄性激素甲睾酮。

  经鉴定,曹女士构成二级轻伤,周某也被批捕。庭审中,周某却称此举“只是开玩笑”。经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5月,周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近日,此案二审已于近日经成都市中院审结,维持原判。

  曹女士回忆:2015年的4月的时候开始觉得水有苦味,但一直以为是杯子的问题,为此还更换了数个水杯。虽感觉奇怪,但也没过多在意这件事。但渐渐地,她发现自己体毛变密,嗓子也变粗了,月经有四个月没来,于是来到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多次检查之后发现,曹女士体内的雄性激素偏高。

  曹女士感到百思不得其解,直到5个月后,察觉此事的另一名同事发微信告诉曹女士,男同事周某在你的水杯和食物里面用针管“加了东西”,而且大概有半年的时间了。

  曹女士赶紧联系领导调取单位监控。监控中可以看到,当年916日早上9时,周某手里拿着一个针管多次往自己的豆浆和冒菜里注射不明液体,还拿了一个白色药瓶,将药瓶内的液体倒进自己的冒菜内。

  公安部门将样品送检至鉴定机构,根据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药)毒物分析鉴定报告,送检的多份检材中,均检测出甲(gāo)(tóng)成分,而甲睾酮正是一种雄性激素。

  甲睾酮带来的不仅是体貌的变化,由于长期服用,曹女士转氨酶显著升高,肝脏受损,身体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病历资料反映,曹女士肝脏功能指标的变化与送检材料反映的其服用“甲睾酮”的用药史符合,经药物成分鉴定,印证系长期服用甲睾酮的物质致曹女士身体异常。

20175月,高新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以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此案在日前的二审中维持原判。

  庭审中,曹女士称,两家人都认识但关系一般,在接触过程中,周某妻子常把两家丈夫对比,可能是这样让周某才感觉到心里不舒服。

    但周某却表示,两家人关系非常好,当地话说“长期一起耍”。对于投放药物的原因,他解释:只是在和曹女士开玩笑,并坚称自己投放的是维生素B1而非雄性激素。之前自己服用维生素药片驱虫遭到了嘲笑,于是开始往曹女士的水杯和食物里加维生素。

嘉宾:

1、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周某向曹女士食物中注射雄性激素甲睾酮,其行为已侵犯曹女士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也已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周某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周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2、“故意伤害罪”与“投毒罪”的区别?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112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2002, 3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周某向曹女士食物中注射雄性激素甲睾酮,针对对象仅为曹女士个人并未侵害公共安全。

3、虽然周某被判刑,但是曹女士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吗?

    可以在公诉时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赔偿。

4、民事赔偿包括哪些?

    曹女士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可以主张一定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经鉴定构成残疾,还有残疾赔偿金。

5、即使多年后,曹女士再次因此次药物而导致身体出现问题,依旧可以要求索赔?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通意见》第168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也就是说在曹女士确诊之日起一年内曹女士可以提起诉讼。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构成残疾还有残疾赔偿金,当然后续康复治疗费也属于赔偿项目。

6、您如何评价周某“只是开玩笑”的说法?

  周某不能以只是开玩笑来逃避法律制裁,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

  也就是说,“只是开玩笑”的说法,无论是周某的真实认知还是有意狡辩,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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