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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佟某诉××医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呛咳误吸导致植物人案
 

关键词:脑梗后遗症  呛咳误吸  护工过失  抢救失误  植物人状态

一、案情简介:

   被告XX医院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被告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系从事劳务服务等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主因“右侧肢体活动不利1年余,加重半月”,于58日以“脑梗后遗症”入被告XX医院治疗,原告神清、理解力、计算力、定向力尚可,轮椅推入病房,自动体位,查体合作、言语不清,问答切题。

   514日,被告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护工给原告喂饭菜失当,使原告被饭菜噎住。被告XX医院直接在病床上救治,未将原告及时送入抢救室抢救,且被告XX医院未安排专业科室人员,而由非专业抢救技能的人员进行盲目救治。在原告仍有心跳、呼吸的情况下,被告XX医院关掉氧气、放弃治疗。原告家属于当天755分赶到医院时,发现原告仍有呼吸,而被告XX医院告知家属原告已经停止心跳55分钟。被告XX医院放弃治疗使原告失去了宝贵的救治时间,致使原告现在没有任何意识,处于植物人状态。

二、鉴定结论

    法院依法委托北京X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XX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 被告XX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患者误吸后虽复苏成功,但抢救过程中监护电极脱落,因监护仪上未能相应显示,影响是否复苏的判断;且在抢救过程中药物应用不合理、除颤时机掌握不恰当等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负轻微责任。                       

    2. 患者现虽具有基本生命活动能力,但认知和思维功能已经丧失,处于植物生存状态。患者目前状况为一级伤残,属完全依赖护理。

三、判决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抢救过程中电极脱落误认为复苏失败存在过失

    原告最终得以复苏成功说明被告XX医院的抢救措施正确,起到了相应的临床效果。从原告最终复苏成功的结论推论(同时也结合医患双方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及录音材料),被告XX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出现过监护电极脱落的情况。在误吸当日的652分至755分期间,不除外原告在这段时间已复苏成功,但由于监护仪上未能相应显示,以致影响了被告XX医院对原告是否复苏的判断。此外,被告XX医院在抢救过程中,部分环节及程序尚存在过失及不足之处,如药物应用不恰当、除颤时机掌握不恰当等。

(二)法院认为被告XX医院对复苏效果应承担轻微赔偿责任

    临床上对于呼吸心跳骤停的患者,在心肺复苏过程中,发生低灌注和再灌注导致重要器官功能受损的情况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就现有的医学发展水平,大脑功能完全恢复率尚有待进一步提高。

    原告的心肺复苏虽然是成功的,但也有遗留脑复苏后综合症的一系列相关损害。被告XX医院虽然在诊治期间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原告发生呼吸心跳停止是食物误吸(非被告XX医院医疗行为)所致。法院认为,被告XX医院在原告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及不足之处,应对其最终结果负轻微责任。

(三)法院认为二被告应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系被告XX医院选定的唯一一家在该院内从事护工劳务服务的单位,被告XX医院当然对被告XX公司的劳务人员存在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的责任。原告入被告XX医院治疗时,即有“呛咳”情况的发生。原告上述身体情况对于食物误吸的后果却有一定的自身原因。但是,原告系患者,对于其存在“呛咳”症状二被告均明确知晓。而二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对此给与了相应的关注。特别是被告XX医院未举证证明就原告的特定状况为被告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陪护方面进行了技术上的指导;被告XX劳务公司在其发现原告存在多次“呛咳”后,亦未与被告XX医院沟通相关情况、改变陪护方式。故二被告对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被告XX医院还没有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对于陪护单位的知情权、对陪护单位的选择权。故结合原告自身疾病情况等情节,被告XX医院应当就复苏效果对原告承担10%的民事责任。

    二被告因上述不当行为应当对原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现二被告均认可双方间是合作关系,经法院释明双方未将合作协议作为证据提交,致使其权利义务关系无法在本案中予以明确,故本案中二被告对原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特点是护工公司与医院的责任承担问题。医院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具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规定医院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护工的工作具有监督、检查、指导的管理义务,并且医院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所以医院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护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患者损害,应由其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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