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诉北京XX医院阿斯综合症昏迷用药错误死亡案
关键词:阿斯综合症 昏迷 心率失常 用药错误 死亡
一、案情简介:
三原告之母王某因“呼之不应半小时”于3月16日晚送往被告XX医院急诊治疗。初步诊断:短暂意识丧失原因待查,急性脑血管病?阿斯综合症,急性冠脉综合症 急性左心衰 喘息性支气管炎合并肺部感染 Ⅰ型呼衰 高血压病。 3月17日1:00患者王某症状加重,请心内科会诊,考虑:1、急性左心衰2、肺部感染Ⅰ型呼衰3、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症心房颤动4、脑血管意外不除外。给予吸氧、镇静、抗炎、可达龙150mg静推改善心律失常等治疗,可达龙注射结束后,患者王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下颌式呼吸,紫绀加重,同时心率下降,血压测不到。经抢救无效,王某于3月17日2:45死亡。
二、鉴定结论
法院依法委托北京XX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北京XX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北京XX医院在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静脉注射“可达龙”速度过快等医疗过失,患者王某自身原发疾病重,病情发展迅速,医方的过快静推“可达龙”对死亡有促发作用,建议承担轻微的赔偿责任。
三、判决要旨
(一)法院认为患者自身疾病高危性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王某因“呼之不应半小时” 于3月16日晚被送往被告XX医院急诊治疗。初步诊断:短暂意识丧失原因待查,急性脑血管病?阿斯综合症,急性冠脉综合症 急性左心衰 喘息性支气管炎合并肺部感染 Ⅰ型呼衰 高血压病。3月17日2:45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患者王某高血压、阿斯综合症、急性冠脉综合症、急性左心衰,基础病多,病情危重进展较快。患者自身疾病的高危性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医院存在告知不足、静脉注射“可达龙”速度过快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注射药物操作方式有误
3月17日1:00患者王某症状加重,被告医院给予可达龙150mg静推改善心律失常等治疗,可达龙注射结束后,患者王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下颌式呼吸,紫绀加重,同时心率下降,血压测不到。经抢救无效,于3月17日2:45死亡。 抗心律失常药物胺碘酮临床应用参数,注射15mg/min 10分钟给药。法院认为被告医院静脉注射可达龙(即胺碘酮)速度过快,对死亡有促发作用,可达龙注射结束后,患者王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心率下降,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点评
心律失常是指心脏起搏和传导功能紊乱而发生的心脏节律、频率或激动顺序异常,主要表现为心动过速、心动过缓、心律不齐和停搏。胺碘酮是目前广泛使用的抗心律失常药物。根据《内科学》胺碘酮临床应用参数,注射15mg/min10分钟给药。临床用药过程中严格参照说明书用法、用量、有无适应症、有无禁忌症。本例医方静脉注射可达龙速度过快,患者然出现呼吸困难、心率下降,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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