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北京航天XX医院卵巢囊肿剥除术全子宫切除案
关键词:卵巢囊肿剥除术 肿瘤误诊 全子宫切除 延误处 四级残疾
一、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1日,患者王某因“发现盆腔肿物5个月,下腹痛半个月”到被告北京航天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乳头状粘液性囊腺瘤,于3月15日行腹腔镜下右侧卵巢囊肿剥除术。3月22日出院,住院11天,出院诊断为:右卵巢浆液性囊腺瘤、右卵巢粘液性囊腺瘤。
2013年11月13日,患者王某因“右下腹痛4天,加重1天”至被告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合并穿孔,当日行阑尾切除术。11月21日出院,住院8天,出院诊断: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合并穿孔、女性盆腔积液。
2014年1月2日,患者王某在被告医院的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右侧附件囊肿单发。后王某陆续在被告医院门诊就诊。2014年4月9日,患者王某因“体检发现盆腔肿物6月余”至北京XX医院住院治疗,4月11日行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双侧漏斗骨盆高位结扎术+大网膜切除+肠粘连松解术+腹膜活检术+腹壁切开引流术。4月19日出院,住院10天,出院诊断为:右卵巢交界性浆液性乳头状囊腺瘤Ⅲc期、阑尾切除术后、盆腔炎性疾病后遗症、轻度贫血。2014年4月22日,患者王某在北京X和医院病理会诊报告单示:双侧卵巢高分化浆液性乳头状及微乳头状囊腺癌,左侧囊腺癌侵及大网膜、卵管及宫旁软组织,可见脉管瘤栓,少部分为浆液性--粘液性混合型;右侧卵巢表面及卵巢内浆乳癌;慢性宫颈及宫颈内膜炎。后患者王某陆续在北京XX医院住院化疗,共住院20天。
二、鉴定结论
法院依法委托北京X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医方存在病史采集不详、未尽到必要的告知、诊疗义务等医疗过失,与患者被延误诊疗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2.患者王某身体损伤评定为四级残疾。
三、判决要旨
(一)法院认为被告医院采集病历不充分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
患者王某2011年3月11曰-3月22日在医方第1次入院,并实施“腹腔镜下右侧卵巢囊肿剥除术”。既往史中注明“甲硝唑过敏”。2013年11月13日第2次入院,既往史中记录为“否认重大外伤史及手术史”,“否认药物及食物过敏史”。第2次住院过程中医方对患者的病史信息采集不充分,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过失。
(二)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未进行鉴别诊疗实施阑尾切除术存在过失
患者王某2013年11月13日第2次入院后,医方未能有效结合患者两年前曾在该院实施过腹腔镜下右侧卵巢囊肿剥除术的既往病史,在患者仅有右下腹疼痛症状,而体温正常、白细胞无明显升高的情况下,未能通过影像学检查对患者是否存在泌尿系统疾病和妇科盆腔疾病进行鉴别诊断,当日即以“急性阑尾炎”诊断实施了阑尾切除术。医方存在未尽到必要的诊疗义务之过失。
(三)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未进行鉴别诊断存在过失
患者2014年1月2日经医方超声检查提示:右侧附件囊肿单发。未见医方向患者建议进一步明确诊断的相关记录,医方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
2014年2月8日,医方以“阑尾术后;腹腔积液”给予患者“物理治疗”,未对超声检查提示的异常进行深入的复查、鉴别诊断等诊疗措施。医方存在未尽到必要的诊疗义务之过失。
(四)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史采集不详、未尽到必要的告知、诊疗义务等过失,致使患者病情诊疗有所延误。考虑到患者双侧卵巢浆液性乳头状囊腺癌属自身病变,且前期处于良性与恶性的交界状态,鉴别诊断不易;阑尾炎发作症状与妇科肿瘤侵袭症状也易于混淆,短期内难以确诊,医方的医疗过失在患者被延误诊疗的损害后果中,应承担次要责任。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点评
交界性肿瘤是指组织形态和生物学行为介于良性与恶性之间的肿瘤。肿瘤通常分为良性和恶性。良性肿瘤通常不复发,不转移,预后良好。恶性肿瘤一般生长迅速,浸润广泛,经常复发,容易转移,危及生命。
交界性肿瘤是指一种低度潜在恶性肿瘤,它同时具有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的一些特征,如生长缓慢,复发迟类似良性肿瘤,但他又可以发生转移,只不过转移率较低,鉴于这种肿瘤的特征处于良性和恶性之间,所以叫做交替性肿瘤。
交界性肿瘤的合理治疗方法是手术切除干净,定期复查,若有变化则应及时发现、及时治疗。本案例医方在对患者王某进行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史采集不详、未尽到必要的告知、诊疗义务等过失,致使患者病情诊疗有所延误,最终由卵巢浆/粘液性囊腺瘤→交界性浆/粘液性囊腺瘤→浆/粘液性囊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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