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关键词: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李圣律师:130711906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E-Mail:lisheng@zhipulaw.com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刘某等诉北京XX总医院妊娠分娩导致植物人案
 

关键字:妊娠分娩  羊水栓塞  剖宫产延误  植物人  死亡

一、案情简介

原告家属刘某于XX年1月在被告北京XX总医院建档产检,预产期为6月23日,刘某一直遵医嘱规律产检。6月23日因“停经9+月,发现血糖异常4+个月”入住北京XX总医院。入院后完善产科检查,6月25日行催产素点滴引产,6月26日为行催产素点滴引产第2日,18:11患者刘某突然出现面色青紫,呼之不应,立即停催产素静点,考虑羊水栓塞可能,给予地塞米松、氢考、罂粟碱抗过敏、解痉处理,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锁骨下静脉血及外周血查羊水成分均阳性,诊断羊水栓塞。急查凝血四项血液不凝,诊断DIC。

在产房行急诊全麻下子宫下段剖宫加全子宫切除术。术中以LOA娩一男死婴,体重为4300g,身长57cm,羊水400ml,色清,胎盘胎膜娩出完整,缝合过程中出血约2000ml,行子宫全切术。手术尚顺利,术中共出血约4000ml、术中输红细胞悬液6u,新鲜冰冻血浆800ml,输液1800ml、尿量650ml,色淡红,血压脉搏平稳。气管插管未拔出,术后送ICU继续监护。

患者为羊水栓塞,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植物状态的病人,自主呼吸微弱,需呼吸机辅助通气,为加强呼吸道管理已行气管切开术,反复肺部感及泌尿系感染,于次年11月29日,因感染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医院不再向原告主张所欠医疗费,并另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

二、鉴定结论

患者家属以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由将北京XX总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X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北京XX总医院在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妊娠终止时机不当、催产素应用违反诊疗规范的不足,增加了发生羊水栓塞的风险。医方的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及其之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

调解要旨

(一)、被告医院在选择妊娠终止时机方面存在不足

1.2月10日患者刘某孕21+周测空腹血糖6.89mmol/l,2月12日空腹血糖为6.81mmol/l,门诊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有依据,2月26日被鉴定人患者空腹血糖6.96mmol/l,餐后2小时在7.8mmol/l左右,医方予以胰岛素治疗符合医疗规范。

2.刘某为妊娠期糖尿病(A2级)患者,孕期应用胰岛素治疗,3月12日、4月4日、4月21日、5月14日测量糖化血红蛋白量分别为6.1%、6.7%、5.8%,血糖控制情况比较理想,医方应于患者孕37-38周收入院,妊娠38周后检查宫颈成熟度,孕38-39周终止妊娠,医方在选择妊娠终止时机方面存在不足。

(二)被告医院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患者刘某为40岁高龄孕妇,虽然是经产妇,但距离第一胎分娩时间已经间隔19年,且此次妊娠合并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控制血糖,B超估计胎儿4022g左右,属于巨大儿,医方应考虑放宽剖宫产指征,以预防不良分娩的风险。

(三)被告医院催产素使用不当

6月26日患者刘某为催产素点滴引产第2天,据记录:现催产素点滴1%,40滴/分。以每毫升15滴计算,相当于催产素滴注速度26.7mu/min。此次应用催产素为停用后次日重复使用,应仍从小剂量点滴(0.5%)开始循序增量,医方滴注催产素的方法不符合应用原则。
(四)法院认为出现羊水栓塞后被告医院抢救符合规范

6月26日18:11(1%催产素滴注近11小时)患者刘某突然出现面色青紫,呼之不应,化验锁骨下静脉血及外周血,羊水成分均阳性,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明确。患者刘某发生羊水栓塞后,医方予以面罩加压给氧、地塞米松、盐酸罂粟碱、氯化钠+氢化可的松静脉滴入解痉、抗过敏、冰帽物理降温、降低脑耗氧,多巴胺抗休克等治疗。21:25患者刘某心率100次/分,BP140/98mmhg,血氧饱和度98%,病情较稳定,于22:10以loa位剖官产娩一男死婴并切除子宫。

依据羊水栓塞发生后应立即积极抢救产妇生命,胎儿娩出前发病者应待产妇病情稳定后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医方的医疗行为符合患者发生羊水栓塞后产科的处理原则。

(五)法院认为患者刘某及之子死亡与羊水栓塞存在因果关系

1.患者刘某在62618时许发生羊水栓塞后,胎心随即下降至120次/分。羊水栓塞病理机制主要为肺动脉高压、过敏性休克及弥散性血管内凝血,造成母体严重血循环障碍胎盘灌注急剧减少,胎儿急性缺氧而致胎死宫内。因此患者刘某之子的死亡与羊水栓塞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羊水栓塞是极严重的分娩并发症,估计发病率为1:20000,其死亡率高达60%以上,是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患者刘某为羊水栓塞后因缺血缺氧性脑病,进入植物状态,此后经近1年半时间因肺部感染救治无效死亡,此为植物状态发生后常见的并发症。患者死亡与羊水栓塞的发生发展存在因果关系。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点评

羊水栓塞是分娩过程中,羊水及其内容物进入母血循环,形成肺栓塞、休克、凝血障碍以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的严重综合征,是产科发病率低而病死率极高的并发症,产妇病死率达80%以上。羊水栓塞起病急,病势凶险,多于发病后短时间死亡,避免诱发因素,及时诊断,尽早组织抢救、治疗,是抢救存活的关键。

本例患者为高龄经产妇,存在发生羊水栓塞的不利因素,并患有妊娠期糖尿病、妊娠巨大儿,应适当放宽剖宫产指征,尽早终止妊娠。医方在其诊疗过程中存在妊娠终止时机不当、催产素应用违反诊疗规范的不足,增加了发生羊水栓塞的风险。尽管羊水栓塞不能预测及预防,但如果医方在其诊疗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常规,有可能阻止不良分娩的结局。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ypright © 2008-2012 Beijing ZhiPu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传真:010-59762319
www.bo-an.cn 京ICP备20200324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246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19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20; 技术支持:站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