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诉某军区总医院面部肿物切除术后导致面瘫案
关键词:面部肿物切除术 手术操作失误 面瘫 延误处理
一、案情简介:
5月15日,患儿因“发现面部肿物6月余”入住某军区总医院(下称院方),诊断为:左面部肿物。
体格检查颜面部外形对称、无畸形。专科检查:左面部耳下可见一肿物,大小约5×8CM,质软,囊性,上界至耳下,下届至胸锁乳突肌上端,前界至腮部,后界至枕部,活动度查,边界欠清,无触痛,表面无红肿破溃。
外院CT提示:左颈部囊实性低密度影,范围约5.25×5.56×4.9CM,边界清楚。
5月22日,于全麻下行“右面部肿物切除术”,术后病理符合“淋巴管瘤”。
5月23日,术后次日记录发现患儿出现口角右斜。神经科会诊诊断为:右侧周围性面瘫。
后经系统治疗,患儿面瘫仍无好转,明显影响面容及患儿的身心健康。
二、鉴定结论
1、某军区总医院在对患者管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关于损伤面神经的风险告知缺乏针对性和术后关于左侧周围性面瘫的诊断治疗不够及时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左侧周围性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2、被鉴定人管某目前左侧周围性面瘫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三、判决要旨
(一)手术方式选择符合规范
《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过错分析:1、医方针对被鉴定人管某病史特点、查体情况及辅助检查结果行“左面部肿物切除术”具备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选择符合诊疗规范。”
(二)法院未接受手术风险高作为减轻手术误伤周围组织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
《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过错分析:患者面颈部肿物巨大,且未出生时(产前孕5月)已发现,正常的解剖关系可能已改变,同时患者为婴儿,颈部短、术野小,术中误伤面神经的可能性存在。
面神经为颅神经,且该患儿肿物已累及面部,虽然该手术本身存在损伤面神经的风险性,且医方表示此种手术损伤面神经的文献报道很多,但医院手术操作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风险规避义务,医院不能以此手术难度大为由,主张减轻手术误伤面神经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院认为医院在术前关于可能损伤面神经的风险告知缺乏针对性
医方手术知情同意书不够详尽,术前虽向患者告知了术中可能损伤神经、血管及邻近器官的风险,但具体关于面部神经损伤风险的告知缺乏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患儿家属对手术风险的充分知情权及治疗的选择,存在过错。
(四)法院认为医院术后关于左侧周围性面瘫的诊断治疗不够及时
患者术后次日出现哭闹时口角向右侧倾斜,但未能引起医方足够重视,至术后第八天请儿童神经外科主任会诊,诊断左侧周围性面瘫,同时给予营养神经治疗,医方诊断治疗不够及时,存在过错。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点评
医院在手术、特殊检查前必须制定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订详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风险告知书,且告知书要求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使得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的基础上,知情、理解、同意医院即将实施的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医患双方签署的风险告知书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证据,但不能免除医疗过失并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手术操作过程中一定更要详细记录规范的手术操作流程,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相关常规及指南进行,在手术过程中也应严格操作,提高责任心,尽到最佳的医疗注意义务,避免损伤周围血管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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