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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0日李圣主任接受北京科教频道《庭审纪实》-男童补牙猝死的真相
 

 

                            采 访 提 纲


一、从庭审来看,死者鹏鹏在就诊的过程中,涉事医生是否存在着粗暴治疗的情况?
    李圣律师:目前没有看到诊室的视频资料,但是从庭审的争议来看,不排除存在粗暴操作的情况。比如患儿不配合的情况下,没有安抚或引导,强行实施诊疗行为又疏于防范误吸。

二、粗暴医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李圣律师:如果家属的陈述被法庭采信,误吸棉球与粗暴操作相关,则由此造成的患儿窒息死亡后果,医院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由于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造成损害,则应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三、在当时的情况下,儿童看病出现哭闹、紧张的情况,医生应该作何处理?
    李圣律师:口腔治疗,幼儿哭闹,易导致误吸等窒息发生,普通口腔诊室,可以让父母陪同、安抚,消除孩子的紧张恐惧心理。
    如果无菌要求高的诊室,可以先安抚幼儿、等待幼儿熟悉环境、消除紧张情绪后再进行治疗,必要时也可以采用一定的促睡眠药物辅助。
    但无论哪种情况,对幼儿进行口腔治疗都必须高度注意、防范误吸。

四、在死者鹏鹏发生意外后,医院的应急抢救以及善后处理是否妥当?死者出现病危未及时告知家属是否合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李圣律师:出现气道异物,应就地抢救,尽快解除气道阻塞。但是本案的难度在于尸检发现棉球位于左右支气管分支处,位置低,气管切开适用于喉头水肿之类的疾病,本案患儿气管切开也不一定能解除紧急情况。
    如果是呕吐物窒息,出现紧急情况后,尝试通过吸痰方式应该有效。
    本案患者是棉球窒息,常规的吸痰难度大,如果没有气管镜迅速解除窒息,很难奏效。所以本案医生如果知道是棉球误吸的话,应该迅速做出判断和行动,求助于气管镜。
    但是,口腔科医生在吸痰、抢救10多分钟后抱离口腔科、转至急诊科的处理,已经错过了最佳抢救机会。
    确实在《医师法》、《侵权责任法》中都有规范患者或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但是本案患者属于突发急救情况,争分夺秒,在抢救的同时进行告知难以实现,事后应该积极与家属沟通。
五、出现本案这种情况,医院第一时间应对医生作何处理?
    李圣律师:医院应第一时间让医生如实陈述诊疗过程,分析可能出现的过错,并出具书面材料,以便医患纠纷的事后处理。

六、在法院的第一次开庭中,双方在是否尸检上产生了分歧,是否尸检对本案的责任判定和最终判罚会产生什么影响?
    李圣律师:在尸检之前,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如果不通过尸检确定死因,则未来医疗行为和患儿死亡的因果关系就很难判定。而是否尸检需要家属决定,如果家属不同意尸检,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就是家属通过尸检确定了死因之后,医院才同意承担的100%责任。否则,双方的争议仍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七、从最终的调查鉴定来看,医院对死者鹏鹏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法律层面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李圣律师:医院存在过错。
    首先医生应该安抚患儿或者允许家长安抚患儿、熟悉环境之后再进行医疗操作,尽力争取患儿配合。
    如果实在不行可以采取镇静睡眠药物协助治疗。
    其次,医务人员没有给予高度的注意义务、有效防范误吸。
    出现棉球误吸以后,应该迅速的、尽一切可能解除呼吸道阻塞,或气管切开,或气管镜取异物等。否则其他的抢救措施都是惘然。很遗憾,我们没有看到这方面的抢救措施。

八、第二次开庭过程中,原告方放弃医疗过错鉴定,对本案的责任判定是否会产生影响?为什么?
    李圣律师:庭审本身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尸检做出后,本案被告承认、并愿意按照100%责任承担,那原告再坚持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就没有必要了。法庭的审理重点就在于具体诉讼请求项目的核定了。

九、第二次开庭过程中,双方在死亡赔偿金方面按照城镇还是农村产生了争议?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本案从原告方的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应该如何判定?
    李圣律师:有相关法律规定。
    200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农村和城市的差别对待。
但在2006年最高院民一庭有过《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目前司法实践被绝大多数法庭采用。
本案如果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城市、主要收入来源为城市,孩子跟随自己在城市生活、上学,则应该按照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否则有可能会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十、在隐瞒死因精神抚慰金方面,被告方是否存在着隐瞒死因的行为?如何判定?
    李圣律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基于侵权行为导致伤残或死亡而言的。
为确定死因而尸检是一个维权程序,并不能作为单独的精神损害因素。如果是故意毁坏遗体,那又另作别论。
本案庭审也没有查明医院故意隐瞒确切死因的证据。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十一、本案是医疗过错还是医疗事故?两者有什么区别?
    李圣律师: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因适用法律、鉴定、赔偿数额等不同,而对医疗纠纷处理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主要是司法鉴定机构。
十二、医生是否该承担刑事上的责任,死者家属有权进行控告吗?
    李圣律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目前看还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一步侦查,而侦查机关是否会侦查,首先要考虑刑事立案,家属有权进行控告、请求刑事立案,但是否立案进入刑事侦查程序,需要相应公安或检察院判断。

十三、本案有哪些难点?
    李圣律师:本案的难点是确定死因问题。患者就诊时间短,补牙治疗操作简单,单从门诊病历也难以判断医院过错。只有尸检,才能确定死因。进一步去查明因果关系。

十四、本案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案件?这类案件什么特点?法律层面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有什么相关的规定?
    李圣律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这类案件,患者应当举证医院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其医疗专业性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需要专业的医疗律师、以及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

十五、本案给您最大的感触是什么?
    李圣律师:我们应该放弃那种父权式的医患关系,强化患方的知情、介入权,特别是儿科病患,如果当时患儿母亲在场安抚、或者医务人员再平缓一些,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短短几分钟阴阳两隔,任何一个父母都会崩溃,医务人员也很难接受。

十六、 本案的普法意义?对患者、医生、医院?
    李圣律师:目前医患关系比较紧张,撇开任何一方来谈医患和谐,都是一厢情愿,指责已经毫无意义,医患和谐需要医患双方、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去一点一点重建。
    医调委调解曾经给出50%的比例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本案最终在平稳有序的庭审中得到解决,对医患双方都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我们应该鼓励患方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也应该接受患方的合法维权以及理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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