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关键词: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李圣律师:130711906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E-Mail:lisheng@zhipulaw.com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高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XX医院节育器置入术失败致其意外怀孕、流产医疗损害赔偿案
 

【关键字】节育器置入术  宫内早孕 人工流产术  腹腔镜检查术 宫内异位节育器取出术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6日,患者高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医院放置宫内节育器(吉妮环,尾丝2CM),术前未扩宫颈,术后未查B超明确是否节育环位于宫腔内。

2014年10月,患者因月经延迟再次到该院就诊,经检查告知高某怀孕,并告知节育环不在宫腔内,节育环已脱落。

10月29日,高某入住该院行人工流产,术后复诊腹平片提示宫内节育器自宫腔内节育器异位。

12月11日,行腹腔镜检查术,膀胱镜检查术,异位节育器取出术,术中腹腔镜未发现节育环,双合诊左侧阴道前穹窿可触及小硬结节。镜下打开膀胱侧窝,取出一直径0.2CM光滑质硬结节,将腹腔镜目镜置入腹膜外间隙,发现部分淡蓝色尾丝,追踪寻找到被大网膜完全包裹节育器,切开大网膜并取出节育器。

【案情分析】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医院节育环置入术前未行宫内诊和探查。

6月6日高某入院行节育环植入术,术前没有查明子宫大小,深度、屈度和位置,对子宫位置判断不清,未探明子宫后倾、前倾情况及宫腔深度。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医院术中未扩张宫颈,未重视患者哺乳期的情况。

高某2013年12月7日分娩,2014年6月6日行植入术,正处于哺乳期。哺乳期子宫偏小,质软,放置宫内节育环时应小心操作,禁止粗暴。同时,如子宫太小,宫腔小于5.5CM者,也不采用节育环而院方对此没有进行任何记录。其次,扩张宫颈有利于轻柔操作和避免节育器放置于腹腔,但该院没有行扩张宫颈操作。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医院术后未行B超确认节育器位置。

哺乳期女性子宫较一般子宫偏小,质软,易发生错误放置。所以院方应当在术后予B超合适节育器位置,但该院未做该检查。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医院未告知节育器异位可导致再次妊娠的可能性,侵害患者知情权致其计划外怀孕。

根据该院的节育环放置知情同意书,院方虽告知高某存在节育器嵌顿、异位、移位,但并没有告知患者节育器放置不当可导致再次妊娠,及计划外妊娠的后果--人工流产。故,该院严重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

【鉴定报告】

    观点采纳:鉴定机构采纳了代理人的上列四项观点。

鉴定意见:

1.高某有放置宫内节育器要求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医方为其行宫内节育器放置有一定指征。但术前进行必要的检查,尤其是当医方为高某检查不能明确其子宫大小的情况下,应考虑到其高危情况(产后6月、哺乳期4月和月经恢复仅2月),在放置宫内节育器前复查B超,明确子宫大小。但在送检资料中未见有记载,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缺陷。

2.高某放置宫内节育器后意外怀孕而要求终止妊娠,医方在行人工流产前应明确节育器的位置和去向。尽管病历中有“自诉环脱落”的记载(患者否认,无患者签字),但为患者在术前进行B超检查和X线检查是必要的。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医方的上述缺陷和不足已构成医疗过失,其过失与被鉴定人高某的损失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承担为主要责任,参与度80%。

【法院判决】

1.判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医院赔偿医疗费5164元、护理费8480元、误工费1952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快递费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共计38452元。

李圣主任律师点评

医院的诊疗行为应严格按照诊疗常规进行,根据患者的病情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案。

医务人员除了应当掌握本科室的专业诊疗知识,还应在诊疗行为过程中尽到审慎诊疗义务,以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ypright © 2008-2012 Beijing ZhiPu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传真:010-59762319
www.bo-an.cn 京ICP备20200324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246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19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20; 技术支持:站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