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诉北京XX医院、北京市怀柔XX医院车祸致外伤性肠破裂、手术致肠瘘案
【关键词】车祸 外伤性肠破裂 骨折 肠瘘 肝性脑病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5日,患者王XX因车祸致左髋、左大腿、左小腿疼痛、肿胀、活动受限,急诊入北京市怀柔XX医院急诊科,予以拍片、简易包扎,建议患者转入上级医院。
2013年9月25日,患者急诊就诊于北京XX医院急诊科,急诊病程记载:“腹壁平,有肌紧张,无明显压痛,肠鸣音尚可。CT示肝右叶囊肿,胆囊窝少量积液不除外,胃大弯后下方腹腔内团片状软组织密度影。诊断:多发伤、腹部损伤。”
2013年9月25日17:00时,北京XX医院为患者局麻下行清创+闭合复位+外固定支架术。
术后,转入骨外伤科,入院诊断:1、髋臼骨折(左);2、股骨干骨折(左);3、胫腓骨骨折(左开放);4、距骨骨折(左);5、跟骨骨折(左);6、髂前下棘骨折(左);7、腰2腰3横突骨折;8、腰5横突骨折;9、小腿皮肤裂伤(左)。
2013年9月26日,术后发热、腹胀、腹痛。胸腹腔彩超提示胸腔积液,液厚3-4cm,腹腔肠管胀气明显,腹腔可见游离液,液厚4-5cm,呼吸急促,s02 91.6%。予以胃肠减压、甘油灌肠,未缓解。
2013年10月11日,出院。
2013年10月11日,患者转入北京市怀柔XX医院。
2013年10月12日,北京市怀柔XX医院为患者行剖腹探查术。
2013年10月14日,血红蛋白为55g/l,较前明显下降。2013年10月20日,高钠血症,血常规提示血小板有进行性下降,患者有烦躁、谵妄,伤口液化、全层裂开。2013年10月26日,继发高位肠瘘、肝性脑病。
2013年10月29日,患者自北京市怀柔XX医院出院。
2013年10月29日11:00左右,患者去世。
【案情分析】
(一)、患者因车祸急诊入院,术前,北京XX医院急诊科初诊查体患者腹部肌紧张体征,腹部CT提示腹腔软组织损伤,血常规明显异常,北京XX医院在留观期间未对患者腹部病情变化予以密切关注,漏诊腹腔脏器损伤。
(二)、术前,北京XX医院未向患者及患者家属全面告知病情,未如实告知患者术中、术后可能产生的风险,侵害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三)、9月26日(术后第一天)患者腹胀、腹痛,北京XX医院未予以明确病因,未予对症处理,患者有手术适应症。
(四)、9月27日,患者腹胀、腹痛,患者自行拔出胃肠减压管,北京XX医院未及时处置,加重病情。
(五)、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0月3日,患者腹胀、腹痛明显,连续使用甘油灌肠剂,均未排便,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北京XX医院没有行手术探查。
(六)、2013年10月4日,北京XX医院未书写危重记录单、病程记录为每三天一次,未对患者病情进行密切观察与采取积极诊治。
(七)、北京XX医院未注意补充电解质,致使患者水电解质平衡功能紊乱。
(八)、2013年9月26日至2013年10月11日,患者术后发热、白细胞高、腹胀、腹痛、肺炎、凝血功能异常、呼吸急促、存在肠梗阻、中毒性休克征象,北京XX医院未予以探查病因,明确诊断,积极治疗,延误了患者的病情。
(九)、北京XX医院对患者伤口愈合不佳,左侧肢体明显肿胀,未予以行下肢血管彩超。术后七天(2013年10月11日),转入北京怀柔XX医院,彩超提示肌间静脉血栓。
(十)、患者因车祸急诊入北京怀柔XX医院诊治,医院予以建议包扎,未收入院,建议患者转院。医院对患者开放性骨折固定不稳定,包扎止血不力,加重损伤。且医院未书写急诊病历。
(十一)、北京市怀柔XX医院为患者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分离粘连组织操作粗暴,致使小肠破裂口数量增加。
(十二)、北京怀柔XX医院行吻合术并造瘘术后,2013年10月20日,高钠血症,血常规提示血小板有进行性下降,患者有烦躁、谵妄、伤口液化、全层裂开。2013年12月26日,继发高位肠瘘、肝性脑病,与医院对症支持治疗不足有关。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采纳了代理人的所有观点。
北京XX医院对腹部闭合性损伤、肠梗阻的认识不足,诊断及鉴别诊断欠积极,与患者诊治延误有一定因果关系。
患者系车祸致外伤性肠破裂死亡,其原发性损伤及诊治的延误是其死亡的共同原因,北京XX医院在对其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与其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承担共同责任(50%)。北京市怀柔区XX医院有一定过错,与患者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北京X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2540.62。
李圣主任律师点评:
对于危重病人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给予处理,并做好危重患者记录。
病情观察包括局部观察和全身观察,或重点观察和全面观察。观察其治疗效果,是否病情有所缓解,还是加重,或出现并发症。
若病情加重或出现并发症,应评估治疗措施是否得当,是否需要更改当前的治疗方案,或更改后病情是否得到了改善,这些都是医务工作者必备的临床技能,也是衡量医疗和护理质量的重要标志。
若医生或护士疏于病情观察,未尽谨慎细致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或应当避免而怠于治疗,使病情加重,导致患者出现损害,其违反了相关的医疗规范,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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