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诉河北省沧州市XX医院和河北省河间市XX医院胎膜早破头位难产婴儿死亡一案
关键词:胎膜早破 头位难产 新生儿脑损伤 新生儿高血糖症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22日21:09,产妇刘XX以主诉“宫内孕足月第一胎,因自觉阴道流水1小时”入河北省河间市XX医院诊断为孕1产0孕41周头位待产,胎膜早破。入院志记录B超胎盘位于子宫后壁,分级Ⅱ级。入院后胎心监护明显异常。
6月23日,8:00记录,患者出现阵发性腹痛,宫缩间隔4-5min,持续30-40s,继续阴道试产。
10:10,宫缩间隔3-4min,持续30s,宫颈开大3cm,入待产室。
10:30,胎心130次/分。
13:50,胎心130 次/分,入产房,宫口全开,宫缩间隔5min,持续20-30s,予催产素引产。
14:40,有胎心监护图,但无宫缩记录。
15:00,娩出一男婴即刻阿氏评分2分,1分钟2分,5分钟4分,10分钟5分。产后20min,出现自主呼吸,转新生儿科治疗。其后患儿出现间断抽搐,四肢划动,颜面青紫,予苯巴比妥镇静后,仍表现咂嘴,多次发作。
21:30患儿转至河北省沧州市XX医院,入院呈抽搐状,口周青紫,弹足十次无痛苦表情,无肢体回缩,四肢张力低,原始反射未引出,头顶部可触及一3cm×3cm肿物。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脑损伤,新生儿肺炎,头颅血肿,代酸,新生儿高血糖症,心肌损害。住院治疗两天后,患儿情况未好转,于出院次日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
河北省河间市XX医院对被鉴定人刘XX的临床诊疗过程中,对其入院诊断明确、采取试产方式符合产科工作要求;但对于其胎膜早破与头位难产的认识不足,在产程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之子出生时出现的新生儿窒息以及此后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河北省河间市XX 医院在被鉴定人刘XX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其子现有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评价,建议评定为次要因果关系范畴(20%-40%),是否妥当请法庭结合审理情况综合裁定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经调解后,被告河间市X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
案件分析:
(一)、院方应用催产素引产指征把握不当,催产素使用后监测不当,是导致患儿出现神经系统损害。
(二)、产妇入院后对胎儿宫内监护不得力,未能重视胎心变化,影响宫内储备能力的评估,导致患儿出现重度脑损伤。
(三)、院方在胎儿娩出后抢救及转院不及时,如何插管,何时进行的复苏均未有记录,加重患儿缺氧损害,导致患儿死亡。
(四)、院方在新生儿转儿科的处理失当,加重患儿脑损伤,导致患儿死亡。
(五)、院方控制产程时间不当,催产素致产力过强,导致胎儿窒息缺氧损害。
(六)、院方病历有瑕疵。
(七)、河北省沧州市XX医院在患儿入院后未及时进行脱水降颅内压、呼吸机辅助呼吸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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