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诉北京XX医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XX医院房颤射频消融不当致行永久性起搏器治疗一案
关键字:房颤 射频消融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1日,患者就诊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XX医院心血管内二科治疗。诊断为“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2013年1月23日,医院以“症状反复发作,肝肾功能正常,未见其他禁忌症”为指征,行腔内电生理检查及射频消融术,术中出现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停止手术。
2013年1月25日,患者术后至当日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恢复不理想,转被告北京XX医院治疗,当日入住该院心内科。
2013年2月4日,北京XX医院认为患者于外院行射频消融治疗欠佳,安装临时起搏器后入住本院,药物治疗无改善,仍存在高度方式传导阻滞,于当日行永久性起搏器治疗。
2013年2月7日,患者出院。
司法鉴定意见: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XX医院术中心房刺激时患者出现房颤,院方给予患者行药物复律,因抗心律失常药物的使用会对手术效果的判断产生影响,故院方术中应与患者或家属充分沟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手术,院方未履行此注意义务视为过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XX医院在对林XX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为五级。被鉴定人的护理期约为30日,营养期约为30日。
法院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XX医院支付患者医疗费4304元、误工费31000元、护理费225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5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3273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458955元。
案件分析:
(一)、患者出现房颤应用药物后,不应进行射频消融,医院坚持进行手术是导致患者损害的直接原因。
手术过程中,心房刺激时出现心房纤颤,等待半小时后,仍未恢复,考虑给予心律平,可达龙,经药物复律,共用心律平175mg,可达龙300mg,经一小时后,恢复窦律,后又坚持进行房室结改良术。
患者出现房颤,并应用了心律平,可达龙,会造成患者心肌水肿和心率不稳,因此不宜再进行手术,但院方坚持进行手术,是导致患者损害的直接原因。
(二)医院消融过程中操作不当,损伤患者正常传导路径,致患者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依据手术记录,“诊断:房室结径路,决定进行房室结改良,穿刺右股静脉,置入8F动脉鞘,注入肝素3000ml,选取加硬大头电极于HIS及冠状窦口连线的下1/3处标到小A大V,以30W,50℃放电约20秒,出现间断交界反应,并此后出现心房波传不下去,出现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我方认为,在消融过程中,预设温度可以为50℃,通常从10-15W开始。逐步观察消融效果,放电10-15秒后,观察是否出现间断交界反应。院方的手术操作记录上明确记录,初始功率为30W,极大了超出了限制功率,且放电时长达20秒以上,也就是说,院方给患者实施的消融操作采用了大功率、长时间的消融标准,致心肌传导束损伤严重。患者心脏正常传导束这一损害事实是明确的,传导束的损害源于院方的误操作这一原因也是明确的。
所以,我们认为如果院方能够在手术过程中,消融能量及时间能够循序渐进,反复标测,谨慎消融,患者正常传导束的损伤是可以避免的。医院消融过程中操作不当,损伤患者正常传导路径,是患者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的主要原因。
(三)院方消融术的手术医生经验不足,是导致患者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的主要原因。
从上述分析上来看,归结原因就是手术医生未依常规进行操作,同时,对于此种手术,医生的经验也至关重要。介入手术中,医生凭借电生理指标来判断正常或异常传导束,选择正确的消融位点,良好地固定电极,采取适当的消融电压及消融持续时间。
本案中,患者的损害事实是明确的,诊疗经过也是明确的。如果没有这次的错误、不具备经验性的操作,患者是永远都不可能出现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的。
我方认为,在已发生的损害事实的基础上,不能排除院方所指派的手术医生缺乏经验,能力不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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