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诉中国人民解放军XX医院、北京XX医院胎儿窘迫、胎粪吸入综合症致重度HIE、脑瘫一案
【关键词】胎儿窘迫 胎粪吸入综合症 重度HIE(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脑瘫
【案件简介】
2011年11月8日,患儿赵XX之母李XX就诊于被告北京市XX医院建档,末次月经为2011年7月28日,预产期为2012年5月5日。
妊娠期间,孕妇按时到被告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且胎儿各项检查未出现异常。
2012年5月12日9时30分,妊娠41周,因胎心监护异常入住被告医院产科。
2012年5月12日14时30分,行催产素点滴引产术,静滴2.5U缩宫素注射液。2012年5月12日19时30分,诊断为:1、孕3产0孕40周+左枕前+先兆流产 2、胎儿窘迫(胎心型)。因胎儿窘迫行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后诊断为“胎儿窘迫(混合型)、新生儿窒息(重度)”。
2012年5月12日19时55分,胎儿娩出,羊水量400ml,墨绿色,Ⅲ度,胎儿Apar评分1分钟5分,3分钟3分,5分钟5分,10分钟8分。诊断为:1、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 2、重度窒息。胎盘病理结果示绒毛膜羊膜炎。
2012年5月12日20时35分,行气管插管。
2012年5月12日21时00分,患儿因呼吸困难、气胸、肺出血入住被告医院儿科监测治疗,予吸痰、通气治疗。
2012年5月12日21时30分,胸片回报,气管插管末端在气管隆突位置,拔出气管插管约1cm,管深为8.5cm。
2012年5月12日22时00分,军总XX医院急诊医生予气管灌洗3次,吸出大量黄绿色痰,患儿出现自主呼吸,偶有睁眼,心率138次/分钟,血氧饱和度在90-93%之间。
2012年5月12日22时15分,转院至XX儿童医院治疗。确诊为:新生儿缺血缺氧脑病、胎粪吸入综合症、纵隔气肿、新生儿窒息、低血糖症。
先后于XX儿童医院多次住院治疗,患儿基本病情稳定后,遗留癫痫、婴儿痉挛、中枢神经协调障碍、发育迟缓等后遗症。
【案件分析】
(一)被告北京XX医院未能明确孕妇预产期,未尽妊娠晚期合理的医疗护理注意义务。
1、 被告医院的产科门诊保健手册记载,孕妇于2011年7月28日末次月经,预产期为2012年5月5日。后经修改为2012年5月11日,又修改为5月12日,修改的理由是“停经8+6周超声相当于孕7+6周大小,故预产期后推一周。”
2、被告医院的理由是8+6周的超声孕期要比临床孕期小一周,但该结论与孕妇怀孕期间的B超报告单存在差异。2012年9月29日(即孕8周)的超声图像提示“宫内早孕活胎”并未提示超声孕期比临床孕期小;2012年1月16日(即孕23+4周),超声孕期为24+5周;2012年3月12日(即孕31+4周),超声孕期为33+5周。依据上述超声报告,胎儿的超声孕期明显要大于患者的临床孕期,所以说推迟孕妇预产期是缺乏依据的。
3、通常情况下,预产期均应由末次月经来进行计算确定,我方认为,被告医院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修改的方式改变了患者的预产期(请各位专家注意门诊保健手册产科门诊记录对预产期的修改),患者实际对预产期应为2012年5月5日,也就是说事实上2012年5月12日,孕妇入住被告医院,孕期已经超过预产期一周,但被告并未对其尽到超期妊娠孕妇的合理注意义务,错误估计孕妇基本情况,给孕妇和胎儿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
(二)被告北京XX医院未能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胎儿及孕妇的人身安全。
1、孕妇与2012年5月12日9时30分,门诊以“下腹痛2天,胎心监护异常”入院,产科检查:宫高36厘米,腹围109厘米,羊水正常,胎儿左枕前位,浅入,胎心140次/分钟,估计胎儿3800克。胎心监护提示基线变异平直,基线率160BPM,有减速,宫缩间隔10分钟。诊断为胎儿窘迫?
2、患者已经下腹痛两天,5月12日8时20分开始,胎心率持续处于160BPM以上,并于无宫缩时加快,且妊娠超过预产期1周,被告医院已经考虑到胎儿窘迫的可能性,按照常规应当进行相关检查予以确诊,具体应进行羊膜镜检查,以明确羊水的性状,采集胎儿头皮血进行血气分析,以明确胎儿是否存在缺氧酸中毒的情形。根据被告医院的分娩记录,羊水为III°污染,胎儿窘迫(混合型),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医院能够完善相关检查,即可在早期明确胎儿窘迫的诊断,采取有效措施,大大降低胎儿因缺氧而导致的各主要器官的损害可能性。
3、综上,被告医院检查措施不完善,宫内窘迫确诊不及时,给患儿缺血缺氧症状的延误治疗埋下了伏笔,是给患者造成严重后遗症的原因之一。
(三)被告北京XX医院在胎儿出现宫内窘迫的情况下,采取的救治措施不当,致患儿出现严重的宫内窘迫、胎粪吸入综合症,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新生儿缺血缺氧脑病。
1、根据上述论述,胎儿早期即表现出了严重宫内窘迫的症状,但被告医院在5月12日早晨就诊时并未给予有效的治疗措施。仅给予孕妇吸氧等效果并无明显的治疗措施。在入院后CST异常,OCT可变减速,胎动频繁,胎心率持续异常的情况下,被告医院依旧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并于当日14时30分静滴催产素缩宫素2.5U。2012年5月12日19时30分,胎儿窘迫已经十分严重,才行“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
2、按照常规,患者直至19时剖宫产,宫口也未开,且胎心率一入院就持续160BPM以上,羊水三度污染,胎儿电子监护CST、OCT出现明显异常,应当于早期入院即尽快终止妊娠,早期行“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不致胎儿在宫内缺氧达11个小时之久。
3、 对于14时30分催产素的应用,我们请各位专家注意,在胎儿发生严重宫内窘迫的情况下应用缩宫素是具有危险的,被告医院在此情况下应用缩宫素2.5U,极大地加重了胎儿在宫内缺血缺氧的情况,被告医院不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损害,还采取错误的医疗手段增加医源性损害,加重胎儿宫内窘迫。
4、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胎儿宫内窘迫的未能及时处理、解决也是患儿出现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的主要诱因。胎儿在宫内或分娩过程中缺氧,使肠道及皮肤血流量减少,继而迷走神经兴奋,导致肠壁缺血痉挛,肠蠕动增加,肛门括约肌松弛而排出胎便。同时缺氧使胎儿产生呼吸运动,喘息运动,将胎粪吸入气管内或者肺内,或在胎儿娩出后建立有效呼吸后,使其吸入肺内。造成不均匀的气道阻塞和化学性炎症。换句话说,如果被告医院能够及时处理宫内窘破,即新生儿胎粪吸入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新生儿窒息,将会给患儿神经系统等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害。
(四)被告北京XX医院在患儿出生后,处置不当,加重患儿脑部及各器官缺血缺氧,给患儿造成严重的损害。
1、 2012年5月12日19时55分,胎儿娩出,羊水量400ML,墨绿色,III度,胎儿APAR评分1分钟5分,3分钟3分,5分钟5分,10分钟8分。诊断为“1、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 2、重度窒息”。胎盘病理结果示绒毛膜羊膜炎。
2、对于发生宫内窘迫的新生儿来说,无论是阴道分娩还是剖宫产均应做好新生儿窒息的抢救工作。患儿出生后即表现出了窒息症状,心肺复苏后稍有缓解,可被告医院并未及时转儿科进行监护治疗,直至2012年5月12日21时00分,即出生后一个多小时以后,才转入儿科,严重延误了患儿的抢救时机。
3、新生儿出生后即或没有明显的窒息,只要有羊水混浊或混有胎便, 就应采用气管内吸引的方法清除气道内异物,建立通畅的气 道。被告医院仅对患儿的口鼻进行了清理,气管内吸痰也仅吸出了少量黄绿色粘液,后心肺功能一直维持不佳,直至22时八一儿童医院接诊医生到来才进行气管内盐水灌洗,灌洗三次,吸出了较多的黄绿色粘痰后,患儿出现了自主呼吸,四肢有活动,偶有睁眼,血氧在90-95%之间。如果被告医院能够及时进行灌洗、及时吸出存留于气管的粘液,而不仅仅是通过插管保证有正压通气,只有呼吸道通畅,正压通气才有意义,低氧损害才能够缓解。
4、 同时,2012年5月12日20时35分,行气管插管,21时30分的胸片回报,气管插管末端在气管隆突位置,严重影响了插管的通气效果,这一个小时对于新生儿是至关重要的,但气管插管存在失误,导致通气不畅,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低氧损害。
综上所述,患儿出生后,被告医院处置不当,加重患儿脑部及各器官缺血缺氧,给患儿造成严重的损害。
【司法鉴定意见】
鉴定采纳的观点:采纳患方代理人的第一~三条观点。
鉴定认为:胎儿无反应型,胎儿窘迫收入院。入院后胎心监护仍表现为NST无反应型,医方应积极予以行人工破膜,以了解羊水性状及羊水量,再决定是否行OCT试验。当日1 6时OCT试验显示胎心基线平直,基线率高,并伴有变异减速,经上级医师查房已决定行剖官产终止妊娠,但医方至19: 30方实施剖官产手术。医方认为存在胎儿窘迫,行剖官产手术时新生儿科医师应在场并及时予以相关处置。故认为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
鉴定意见:
北京市XX医院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系导致被鉴定人重度窒息及重度HIE的主要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E级(主要责任)。
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1人,需长期护理和营养。
【法院判决】
被告北京市XX医院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59153元、护理费1366560元、交通费8000元、住宿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40元、营养费262800元、残疾赔偿金64513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62.4元、康复治疗费573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480095.4元。
李圣主任律师点评:
胎儿窘迫应注意的环节:
1、孕期准确计算;
2、胎盘成熟度;
3、及时胎心监护;
4、OCT实验谨慎选择;
5、羊水胎粪污染高度怀疑胎粪吸入综合症;
6、尽快终止妊娠。
7、正确处理胎儿窘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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