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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医疗纠纷后患方应该考虑的八件事
 
作者:李圣  来源:自创  URL地址:URL

作者:李圣,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第一件事情:证据保全措施
复印出客观病历,
复印的病历自己保管,
用于自己分析判断或者向专业人士咨询;
封存全部病历或者主观病历,
封存的病历由医院保存。
注意:
封存就一次,没有第二次,
只要您书面提出封存全部病历或者主观病历,
至于医院封存多少是多少,不用向医院做出提示,
如果医院再次通知您说漏掉一些病历需要再次封存,建议您拒绝,
未来法庭上进行核对后多出的病历,建议您不予认可其真实性。

第二件事情:是否尸检的问题
如果患者去世,
医院提出尸检的问题,
我们建议患方同意尸检;
因为,如果患方拒绝尸检,
医院往往会在法庭上主张由于家属拒绝尸检,死亡原因不明,
因果关系无法查清的责任由患方承担。
如果医院没有提出尸检,
家属可以按照中国传统习俗处理,
因为按照规定,
患者在医院死亡,医院应该向家属常规提出尸检与否,
如果医院没有提出尸检事宜,
家属不知道尸检的目的意义、如何办理操作,自然按照传统习俗办理,
那么在法庭上死亡原因不明的责任应该由医院承担。
注意:
医院经常进行尸检谈话时很草率,
家属应该克服自己精神上的承受力,
尸检并不是象您想象的那么可怕,
尸检是由专业人士操作,留取标本,
尸检完成后,家属看到的仍然是基本完好的遗体。

第三件事情:尸检机构的选择和费用问题
尸检机构的选择,
患方可以要求医院提供尸检机构名单,
遵从双方自愿原则,
只要有资质即可,
可以患方选择后医院同意,
也可以医院选择后患方同意,
尸检费用可以协商确定。

第四件事情:如何协商调解的问题
医院的常规做法是:
要求患方先写出书面意见,
我们认为患方以提出赔偿要求为主,
还可以提出相应的疑问要求医院给予答复,
以说理为次要,
其实,医院错在什么地方,
医院要比患方清楚得多,
真正更应该书写材料给予患方答复的是医院。

第五件事情:如何对待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医院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通知调解中心
医院一条渠道通往调解中心
另一条渠道是安排患者到调解中心
或者直接请调解中心到现场调解;
他们并没有直接从患方手中收取任何费用;
他们也没有直接从医院手中收取任何费用。
医院往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保险公司为控制诉讼风险,
促成医疗调解中心调解,
调解中心主张“背靠背”“不公开”的“公正、公平”
注意:
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书写材料要慎重;
递交证据要慎重;
特别是递交证据原件时务必要调解中心书写收条盖章;
如果调解中心要求您出具文件授权其开拆已经封存的病历资料;
我们提醒您:防止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第六件事情:如何对待律师事务所及选择律师
如果律师对您有输赢的承诺,
我们认为并不可信,
因为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公平正义也不会因为您端坐于庙堂之上,就自动落在您面前,
他需要您的努力争取,
也因为是诉讼,败诉的风险总是有的,
见面咨询律师,
您必须关注诉讼的风险和成本,
是否相信您面前的律师,
我们认为关键是看其对当前案件本身的专业分析能力,
其次可以考虑其相应背景甚至社会关系是否能给自己的诉讼带来帮助,
目前我们不主张聘请没有临床从医经历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
也不主张聘请医生代理医疗纠纷案件,
也不主张同时聘请非专业律师和一名医生同时代理您的案件。

第七件事情:如何对待鉴定机构及其结论
在法院委托鉴定前,
您务必将医院保存的病历完整复印以作鉴定陈述之用,
鉴定机构可以双方共同协商选择,
或者高院摇号决定,
或者法院指定(现在北京较少采用),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后,
您会接到鉴定机构的通知,
此时,开始准备鉴定陈述词,
此为医疗纠纷的核心内容!
即要考虑医学知识,
也要考虑法学知识,
但并不是象医生加律师那样1加1等于2的概念
在鉴定结论出具以后,
你主要考虑:
认可鉴定结论?
不认可鉴定结论?
申请再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补充鉴定?
然后准备法庭辩论

第八件事情:如何对待法院及其判决
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要求及其程序复杂性,
审理如何进展,我们主要还是要听从法院的安排,
如果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时限三个月,
如果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审理时限六个月,
但是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限内。
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
您可以上诉,
对二审判决(或者一审生效判决)不服,
您可以申请再审,或者请求检察院抗诉,
对不予再审裁定不服,您可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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