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北京妇产医院未履行医疗注意义务致新生儿死亡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胎心不稳 胎粪吸入 呼吸障碍 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一、基本经过 2009年1月26日23:00pm产妇刘某(以下或称孕妇、产妇)到北京妇产医院(以下或称医院)就医分娩;医院以未开二指为由拒绝接收入院,未安排监护;末次月经2008年4月8日; 预产期2009年1月25日(后推后) 2009年1月27日4am以后,医院才安排办理住院手续; 2009年1月27日4:30am左右,孕妇被直接带进入产房; 2009年1月27日4:45am,让孕妇回病床躺下等待生产,并为孕妇注射了1针杜冷丁; 2009年1月27日11:10am,发现胎儿心率加快,胎儿胎心很不稳定,此种情况下孕妇要求剖宫生产; 2009年1月27日12:11am剖宫娩出一女婴; 2009年1月28日12:45am女婴死亡。 2009年4月29日尸检报告双肺多量羊水和胎粪吸入,引起呼吸障碍,最终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二、争议焦点 (一)、请求专家关注产妇存在高危因素,医院应该给予足够的注意义务; (二)、请专家关注胎心监护情况,医院是否没有注意到产妇胎儿异常并及时处理; (三)、新生儿死于多量羊水和胎粪吸入引起的呼吸障碍,尸检已有明确意见,与所谓的先天性代谢无关。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请求专家关注产妇存在高危因素,医院应该给予足够的注意义务; 产妇末次月经2008年4月8日;刘某病历记录第5页《产时记录单(一)》记载预产期2009年1月25日(后推后),而2009年1月26日23:00pm已经首诊, 2008年1月27日4am以后,医院才安排办理住院手续,4:30am左右,孕妇被直接带进入产房;在入院被直接带入产房之前缺乏专业、持续监护及相关医疗注意义务。 事实是:2009年1月26日晚23:00刘某到达医院接受首诊,产前检查宫口开1指,夫妇两人要求住院观察,医院以宫口开属于即将临产的正常表现,开2指方可住院,未安排住院观察并要求孕妇在楼道内走动,孕妇按要求在楼道内走动至2009年1月27日凌晨4点多,才办理住院手续,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产妇后来2008年1月27日6:30am因疲劳被医院注射盐酸哌替啶100mg。
(二)、请专家关注胎心监护情况,医院是否没有注意到产妇胎儿异常并及时处理; 《产时记录单(一)》 《临产付页》 胎心监护记录纸 《临时医嘱》 1月27日4:42am 1月27日4:42am 1月27日4:30am胎心监护,4:31am执行 1月27日5:30am 缺失 1月27日5:30am胎心监护2次,5:31am执行 1月27日6:02am 1月27日6:02am 1月27日10:40am 1月27日10:50am 1月27日11:00am 1月27日11:10am 1月27日11:10am 1月27日11:15am 1月27日11:15am 1月27日11:30am 1月27日11:40am 从《产时记录单(一)》可以看到1月27日4:42am胎心监护异常,医师检查病人后意见“人工破膜”;结果到5:30am才行“人工破膜,且上抬胎头,未见明显羊水流出”,更关键的问题是《临时医嘱》1月27日5:30am胎心监护2次,5:31am执行的监护记录纸不翼而飞,那么5:31am执行的监护记录如何,目前无法知道,请求专家严格按照不利于医院的方向进行解释。 6:30am《临产付页》记载医生意见肌注盐酸哌替啶产程休息,一直到10:30am,时间长达四小时,没有任何特殊处理;10:30am《临产付页》医生意见“催产素加强宫缩”,10:52am开出医嘱后又予以取消,11:07am医嘱“催产素点滴引产术”; 《临产付页》记录11:10am记录胎心异常,医生意见催产素静点加强宫缩,11:15am医嘱缩宫素静滴,11:20am执行了此医嘱,可是《临产付页》11:15am(早5分钟之前)就已经记载“胎心降至90次/分了,而且无宫缩,上抬胎头未见羊水流出,示存在宫内窘迫”,此时应该立即进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但,我们发现11:30am、11:40am还有胎心监护,医生实际并没有立即决定进行剖宫产,还在进行所谓的观察,直到11:50am才将患者推进手术室。 请求专家关注是否存在剖宫产延迟。
(三)、新生儿死于多量羊水和胎粪吸入引起的呼吸障碍,尸检已有明确意见,与所谓的先天性代谢无关。 医院声称患儿死亡原因是先天性代谢异常,但是从现有化验检查来看新生儿“尿液分析未见典型有机酸代谢病改变”,尤其是尸检对新生儿死因已经有明确结论及其分析: 因宫内窘迫导致双肺多量羊水吸入,引起呼吸障碍,继而全身缺氧性损害,导致DIC、多灶状肺和心房内膜下出血,最终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而引起上述宫内窘迫的原因是由于“胎膜灶状出血、坏死,过期妊娠、脐带绕颈”,但是这些因素特别是“过期妊娠、脐带绕颈”医院应该事前明知,在分娩过程中,又有“产妇疲劳,未见明显羊水流出,产程无进展,宫缩乏力,胎心监护异常”等多因素提示,因此,新生儿的死亡与医院在分娩过程中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请求专家鉴定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陈述代理人:李圣律师
家属补充陈述
一、医院漠视患者生命,否决家属提出专家会诊的请求。 1、婴儿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并且当时在重症室只有一个值班医生,需要同时治疗三、四个重症患儿,医护抢救人员明显不足。 2、当时医生表示一时无法找到婴儿的最终病因。 基于这两点,家属多次向医院提出进行专家会诊的要求。 医院表示没有意义无需会诊,在家属的一再要求下,医院说跟其他医院的一个医生做了电话会诊。并且对婴儿在医院检查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出生后却病情危急没有做任何合理的解释。 对于救治过程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医院认为尽力了,那么医院具体采取了什么措施,因为自始至终家属提出的会诊要求一直没有兑现。婴儿死后,医院提出解剖尸体以查明是循环系统还是排泄系统出现问题,证明婴儿死因不明,那么医院为何认为会诊没有意义,并且与医院所说已经对症治疗了相矛盾。在婴儿整个治疗过程中,家属见到的,28日上午就是张主任和王医生、27日晚就只看到王医生在抢救,救治力量单薄。医院的医生都表示如果不是节日,那么婴儿可能有救。另外,孩子出生时羊水已经三度污染、出现窒息,而产妇到院却被拒绝入院观察,也未及时被实施剖腹产手术,医院应对此怎样解释?因此,新生儿的死亡与医院在分娩及抢救过程中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婴儿尿液分析结果即使有指标异常,也是因为严重缺氧造成的细胞损害,而不是先天性的代谢异常。医院要求我们进行婴儿尿检,完全是为了以此为由拒绝承认自己的过错,目的很明确。 二、婴儿抢救过程中,存在输血行为,是否会直接影响婴儿尿液鉴定结果 婴儿抢救过程有输血行为,但输血样本并未留存,如果输血样本存在问题,是否会直接影响婴儿尿样的检测结果。
陈述代理人:李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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