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海淀医院手术过错致患者丧失自理能力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观察护理过错 脑部软化灶 粗暴操作 延误治疗时机 盲目使用抗凝药物 一、基本经过(略) 二、争议焦点 (一)、请求专家关注2008年4月8日手术中的操作及记录是否违反规范常规; (二)、请专家关注第一次手术到第二次手术,医院的处理是否及时正确; (三)、患者第一次手术至第二次手术医院观察护理存在明显过错。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请求专家关注2008年4月8日术前评价及手术中的操作及记录是否违反规范常规; 《手术记录》记载“当钻孔至中线处时局部颅骨变厚2.5cm,骨孔内有静脉血流出”,那么当时是否有可能即时改变手术方案,避免“铣刀成型游离骨瓣”造成出血“汹涌”; 术前患者进行过多次影像学检查,颅骨增厚至2.5cm应该在术前讨论引起注意,况且患者术前已经确诊的脑部软化灶也没有引起医院的关注,多次病程记录甚至没有记录该诊断,更没有相关分析。 而在“分离颅骨和骨膜时可见二者粘连非常紧密,尤以矢状窦处为著”,“脑表和硬膜之间粘连教紧密”,那么医院就存在粗暴盲目操作的情况,因为正是在翻开颅骨后可见“矢状窦处骨膜部分被铣开,中央沟前静脉、中央沟静脉分支已经断裂”。 从《手术记录》上看,“曾短暂性未测出血压”,这种描述所谓“短暂性未测出”,对于大量出血休克患者,此类对时间描述模糊不清,根本不可靠,反映出医生对于患者手术中血压测不到到底多长时间,休克血压持续了多长时间没有即时准确的判断,只为开颅而开颅,抢救效果的评价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因为《手术记录》记载出血3000毫升左右,将血压升到100/58mmHg,而2008年4月8日15:30pm术后病程记录“术中出血约3500毫升,将血压回升至90/60mmHg”回病房。 (二)、请专家关注第一次手术到第二次手术,医院的处理是否及时正确; 2008年4月8日14:30pm第一次手术结束,到开始第二次手术4月9日2:25am,之间有12个小时的时间; 第一次术后半小时15pm秦龙主治医师查房以后,到患者4月9日23:50pm出现瞳孔不等大,病情严重变化之时,再无上级医师有过查房记录;“4月8日18:30pm自主呼吸恢复,神志转清,4月9日19:45pm停呼吸机与气管插管内吸氧,21:45pm拔出气管插管”,对于围手术期严重病人的这些重要处理根本就没有医生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即时处理记录,而是4月9日0:20am的统一补记或者回忆猜测,离4月8日15pm第一次术后病程观察记录已经有10小时,也就是说,在0:20am发现患者瞳孔不等大的时候才有医生临床观察患者,评价术后病情,0:30am才有李云林副主任医生查房拟行急诊手术。 可以断定:病人在ICU病房没有得到及时观察、确诊、治疗,待到出现脑疝后才不得不进行手术,延误了治疗时机,出现现在的后果。
(三)、患者第一次手术至第二次手术医院观察护理存在明显过错。 如上第二条所述之外,患方发现《一般护理记录》4月8日15:30pm记载“患者术后转入ICU继续治疗”,ICU《危重病人特别记录》第1页从4月9日14:40pm才行护理记录,此时已经是第二次手术后10小时。危重病人围手术期的观察护理严重缺失。 那么患者什么时候出现脑疝的病情变化,当时患者的呼吸与呼吸机的使用情况均不清楚。
(四)请求专家关注以下问题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1、影像学提示脑部软化灶是否对手术造成影响,医院是否给予关注; 2、左额脑内血肿形成原因,医院是否应该术前讨论及风险防范; 3、术后早期并不确定颅内病情变化的情况下,盲目使用抗凝及扩血管药物,必然增加颅内出血增多; 4、第一次术后病情变化,检查诊断处理是否及时有效。
综上所述,由于医院在手术和围手术期的救治过错,使本能够正常生活的患者,已经完全失去自理能力。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也请求专家对患者的全部就医过程进行鉴定,以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陈述代理人:李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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