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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协和医院植入支架后病情变化抢救无效死亡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冠状动脉造影 植入支架  涂改、补记医嘱
  一、基本经过
2008年4月23日患者王某因后背痛、胸痛待查,冠心病?住进协和医院;
2008年4月24日冠状动脉造影、植入支架三枚;
2008年4月14日8:30-8:40pm患者恶心,Bp98/50-60mmHg,未行处理;
2008年4月24日11:34pm患者死亡;
  二、争议焦点
(一)患方所提的涂改、补记医嘱等是否影响实质内容,如影响,请说明,如不影响,请求专家进行鉴定;
 (二)请求专家阅读协和医院的手术影像,关注其手术当中是否存在过错;
(三)术后返回病房,医院已经发现病情变化,但是没有进行处理,过错严重;
(四)医院处理不及时,想将责任推给患者,不合情理,也不合逻辑,不合医疗规范常规;
(五)家属多次呼叫医务人员,仍然处理不及时,失去抢救机会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患方所提的涂改、补记医嘱等是否影响实质内容,如影响,请说明,如不影响,再请求专家进行实体鉴定;
 1、根据《病历书写规范(试行)》第六条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首先请求专家关注2008年4月24日《北京协和医院介入治疗护理记录》第1页原件是否存在,
在该页中倒数3个救治时间涂改,药物浓度涂改,本页倒数第一行脉搏次数涂改。
上述原件是否存在,以及在涂改前是如何记录不能显示出来,我们认为已经影响到对具体医疗行为的分析。
 2、根据《病历书写规范(试行)》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义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时内据实补记,加以注明”。
本案患者于2008年4月24日11:34pm死亡,而《临时医嘱》第3页中出现了大量2008年4月25日六小时之外的医嘱。
    对于六小时之外的医嘱记录,患方表示不认可。
 3、患者于2008年4月23日入院,但是病历《入院记录》中的入院日期却是4月22日。
上述错误时间记录,显示医院在病历记录和管理上的混乱,带来的法律后果是整个病历记录的真实诚信度下降,请求专家从严审查。
 (二)请求专家阅读协和医院的手术影像,关注其手术当中是否存在过错;
 (三)术后返回病房,医院已经发现病情变化,但是没有进行处理,过错严重;
通过尸检报告可以得知,患者死亡是由于手术刺激引起冠状动脉痉挛,导致心肌缺血死亡,并非难于逆转、立即致命的急性心肌梗死;
通过病历记录又可以得知患者入院时的基础血压是140/80mmHg,4月24日手术后最迟在8:30pm即已发病,当时患者恶心、自觉身体发热、心情烦躁,而且血压已经降到98/50-60mmHg,但是医院并没有及时处理,错过最佳治疗抢救时机。
 (四)医院处理不及时,想将责任推给患者,不合情理,也不合逻辑,不合医疗规范常规;
  4月24日9:12pm抢救记录记载“患者拒绝开放静脉通路及行ECG”,完全不合事实。
从法律上讲,如果真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有患者或者家属的签字,才能生效;
从情理上讲,当时患者正呕吐难受,况且还有家属多次呼叫医务人员,有明确的救治愿望,抢救记录倒数第五行记载,抢救1小时10分的时候,向家属交代病情,其实就是医务人员想放弃,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继续抢救,直至最后心电图成直线;而开放静脉通路、心电图检查都属常规,医务人员为患者救治着想,应该直接进行;
  从逻辑上讲,6分钟以后的9:18pm就已经将心电图作出,患者拒绝的情况不存在;
从患者病情处理规范常规来讲,早在8:30pm就应该及时心电图检查,如果当时就直接进行心电图检查,发现心电图异常,我们相信医生再胆大,也不会视而不见,而不是等到后来循环呼吸衰竭,请求专家关注:在冠状动脉痉挛的情况下,如果及时救治是否完全有机会,患者不致死亡。
 (五)家属多次呼叫医务人员,仍然处理不及时,失去抢救机会
 早在4月24日8时左右,患者就已经感觉难受,患者之子张磊按了呼叫铃,医生看后未作任何处理,过了大约10分钟左右,家属看见患者依然不见好转,再次按了呼叫铃,护士进来后问:“做心电图了吗?”家属回答:“没有”,护士就出去找来医生,此时医生才为患者做了心电图,发现心电图异常,开始抢救。所以医务人员延误抢救的事实存在,而且发病时间,比病历记载的时间要早。
  综上所述,请求专家考虑患方的陈述意见,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陈述代理人:李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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