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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北大人民医院延误患者病情致患者死亡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配型 骨髓移植 化疗
  一、基本经过
2008年4月2日,患者许某(一下或称患者)因病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一下或称医院)处就诊,诊断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并住院治疗;
2008年4月14日医院对患者进行骨穿,骨穿报告显示仍未缓解;
2008年5月19日至5月30日对患者进行第二种化疗方案;
2008年6月10日经过骨穿检查,医院告知患者病情已缓解,同时建议患者再做一次巩固化疗,就可以出院;
2008年6月19日患者带着医院手写的一份化疗方案出院返回安徽;
2008年6月22日患者入住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以下或称弋矶山医院)进行治疗,当地医生发现患者病情并未好转,北大人民医院故意误导,延误了患者的病情;
2009年1月6日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争议焦点
 (一)、请求专家依据开庭审理笔录,确认医院是按照缓解期安排患者出院,欺骗家属;
 (二)、请求专家关注医院是否对患者进行了系统治疗,治疗方案是否正确及时。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请求专家依据开庭审理笔录,确认医院是按照缓解期安排患者出院,欺骗家属;
  2008年6月19日患者出院,当天书写的《出院志》病历及诊治摘要续页倒数第8行记录“此后复查提示缓解”,出院诊断也明确记载“1、慢性粒细胞性白细胞-急淋变(缓解期)”。
目前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显示上述“缓解期”的记载均在2008年6月24日,也就是出院之后的第5天被修改成相反的“未缓解”。
  请求专家依据开庭审理笔录,确认医院是按照缓解期安排患者出院。实际,患者目前保存的《出院志》均是记录的“缓解期”,没有修改。
  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六条“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也就是说,医院当初就是按照“缓解期”安排患者出院的;实际情况是,患者从北大人民医院出院后住进弋矶山医院,当地医院的血液科医生看过北大的出院小结及骨穿报告后,告知家属,骨穿报告并没有显示缓解,而出院小结却做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淋变(缓解期)”的结论,两者存在明显的矛盾,要求家属向北京询问。家属更加深感意外,不亚于晴天霹雳,立即电话询问北大人民医院。此时北大人民医院才承认实际上患者病情并没有缓解。也就是如此,北大人民医院知道自己错误告知,错误记录,这种情况下,医院后来修改成“未缓解”。
这种错误,对患者及家属的精神打击既复杂、又不言而喻,医院的这种错误让人不能理解,其动机更加不能让人理解。
 (二)、请求专家关注医院是否对患者进行了系统治疗,治疗方案是否正确及时。
患者2008年2月14日在弋矶山医院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双系表达),住院治疗。进行一个疗程的化疗后,骨穿报告显示未缓解。为进一步确诊及治疗,在当地医生的建议下,于2008年3月29日到达北京,在协和医院看急诊进行抗感染治疗。4月1日和北大人民医院的陈育红医生联系,陈医生建议立即住院,因北大医院血液科床位紧张,为了尽快让病人得到治疗,患者住进了每天一千元的特需病房。4月2日入院,经过各种检查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陈医生要求患者购买“格列卫”三盒,马上出院,在院外租房子边服药边看门诊。
    家属认为,如果医院如此安排治疗,经济困难的患者就根本不需要住进每天一千元的特需病房,医院安排患者入院——购药——出院,家属不能理解;
    由于该药价格昂贵,且不在医保范围内,必须向“中华慈善总会”申请救助后才能享受一定的优惠,而该优惠政策有地域限制(即在何地申请就要在该地拿药)。考虑到患者病情较重又没有缓解,为了能让患者有接受骨髓移植治疗的机会,家属请求先用化疗控制患者病情,使之缓解,回当地后再申请“格列卫”救助,为骨髓移植争取时间,使患者的生命能得以延长。
    这样陈医生才按照弋矶山医院的化疗方案给患者化疗,骨穿显示仍未缓解(见4月14日骨穿报告)。出现这种情况,家属再三请求医生为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医生不要告知患者,但是医生却粗暴告知患者“只有2到3个月存活期,治疗无意义,要求放弃治疗,出院回家”,这种做法完全不符合医务人员人道主义的从业职业道德,也不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要求。
    此之后陈医生出差一周,由其他医生代为管床,出院之事才被搁置。家属也坚决要求继续治疗,决不放弃,看到家属的治疗态度坚决,陈医生又进行第二种化疗方案(5月19日至5月30日),化疗后经过骨穿检查(6月10日),陈医生告知家属已缓解,可出院,家属表示同意。6月19日患者出院时陈医生还手写一份化疗方案给家属,要家属到当地按此方案进行化疗。
    出院后患者立即赶回当地并于当天要求住进弋矶山医院。当地医院的血液科医生看过北大的出院小结及骨穿报告后,告知家属,骨穿报告并没有显示缓解,而出院小结却做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淋变(缓解期)”的结论,两者存在明显的矛盾。家属立即要求马上回北京继续治疗,被陈医生拒绝,理由是没有床位,且患者存活期已经不长,没有继续治疗的必要。无奈之下,当地医院才勉强同意收住院,此时患者一家人的精神都已接近崩溃。
    2008年6月22日至09年1月6日患者一直在当地医院治疗直至病世。在此期间,家属积极的进行治疗,多方咨询,并且为患者做了配型,找好了能进行移植的医院,只等患者身体条件许可就进行骨髓移植。但是由于北京人民医院陈育红医生的错误治疗,延误了患者的病情,化疗对患者的身体损伤很大,何况出院前又做了无用的一个巩固化疗,这无疑是在摧毁患者的身体,导致患者在当地医院治疗时缓解期维持时间太短(患者在回当地医院治疗时曾达到缓解,有骨穿报告,但只维持了半个月左右),错失了移植机会,也使患者失去了继续生存的机会。
    从一开始得知患者的病情时,家属就已经做好了最坏的心理准备。也知道白血病是有可能治愈或者能适当延长生存期的不治之症。为了使患者得到最好的治疗,争取一线生存的机会,家属不惜负债累累,决定去外地求医,哪怕是延长患者一天的生命,对家属来说也是值得的!只希望尽全家最大的努力去延长亲人生命。可是北大医院的做法让家属无法接受。在住院期间,北大人民医院早上查房有时根本见不到人。在面对患者家属时,反复强调患者存活期不长,只有2至3个月,屡次要求患者出院。家属在回当地医院后仍没有放弃,苦苦坚持了近7个月,如果没有北大人民医院的错误和对生命的漠视,家属完全可以存活更长时间,甚至获得移植治疗康复。
    作为患者家属,能够理解白血病的治疗难度,不是每个患者都能达到满意的效果。但经过积极治疗后有很大一部分白血病患者的病情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甚至痊愈!而利用一切方法挽救患者生命,延长患者生存时间是每个医生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家属认为北大人民医院对家属不惜一切代价,决不放弃任何治疗机会的强烈要求置若罔闻,一意孤行的认为患者无救治意义,消极对待,冷漠的看着患者在死亡边缘苦苦挣扎,拖延了患者的治疗时间,拖垮了患者的身体,使患者失去了治愈的机会。
    综上所述,由于北大人民医院的错误治疗,延误了患者的病情,先是告知患者本人只有2到3个月存活期,后又告诉家属缓解,再后又告诉家属没有缓解,无治疗意义,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前后多次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精神打击,最终加速甚至导致患者死亡。请求专家据实鉴定,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家属:张某、许某                                                                  陈述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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