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日友好医院美容整形致毁容鉴定陈述意见
关键词: 违规操作 美容整形 硅胶注射 面部脂肪填充术 除眼袋术 中日友好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一、中日友好医院为患者做下颌骨、隆鼻整形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1990年11月10日,患者刘某某由于对自己的脸型不满意,在中日友好医院做下颌骨整形术,手术当中,由于医生的粗心,将锯骨所用的手术器械‘锯’掉在了地上,在喊护士确认无备用锯的情况下,医生违规操作,用锤子、凿子将患者的下颌骨一块块凿掉,造成患者的左下颌骨呈锯齿状,坑凹不平,时有疼痛,增加了患者术中、术后的痛苦,在医生的诱导下,患者做了隆鼻、去下巴的两项本不需要做的美容手术,隆鼻手术不成功,植入患者鼻中的假体位不正,一个月后,该院医生在中日友好医院门诊手术室将植入患者鼻中的假体取出,(医生没有给患者做手术记录)同时给患者下颌部位留有三条明显刀疤。
二、中日友好医院给患者刘某某实施面部硅胶刮除术存在过错 1998年10月12日患者刘某某因面部液硅注射术后,硅胶假体变形,到中日友好医院进行治疗,1998年10月15日该院为患者刘某某实施面部硅胶刮除术,面部中下部提紧术。 根据1998年10月29日中日友好医院患者刘某某出院总结可见,中日友好医院记载刘某某面部硅胶基本彻底取净,而根据相关医学文献硅胶最大的问题是注射进体内后不久就开始四处游移,而且会进入肌肉组织,轻则损坏周围的神经和肌肉,重则进入脑部、心脏和肺,危及生命。而且硅胶在注射后就不可能完全取出,如果试图取出来,造成的最直接结果就是毁容。 同时,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让实习医院为患者做手术,手术造成患者左脸面瘫,左眼皮、眉毛不能抬起,现左眉低右眉高,表情怪异,这是医院的失职,同时也是对患者的极不负责任,医院应承担过错,医生将患者面部皮肤拉的过紧,且是横向拉紧皮肤,造成患者颧骨明显的突出,鼻形、唇形改变、面显苍老,硅胶仍有残留,头皮切口处留下疤痕影响到患者的头发再生,术后,医生隐瞒了左脸面瘫痪的事实,使患者错过手术治疗的最佳时间,造成患者毁容,同时还向患者隐瞒了硅胶没有除净这一事实。 由此可见,本案中中日友好医院隐瞒了硅胶无法通过手术彻底取出的客观事实,这不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并做出了硅胶彻底取出的虚假陈述。手术还造成了患者刘燕左侧面部面瘫的严重后果。
三、中日友好医院在为患者实施面部脂肪填充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2001年12月至2004年11月期间,患者刘某某就诊于中日友好医院,该院先后8次之多,为其实施面部脂肪填充手术,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1、实施手术前没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风险告知; 2、未与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4、在患者的咬肌、颧弓部位注射脂肪错误。 5、在取出硅胶的部位注入脂肪存在过错。 6、用手术器械在患者腹部刮取脂肪造成患者腹部变形存在过错。 7、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在给患者频繁的做手术之后,仅为患者开过一次消炎药处方,给患者面部炎症留下隐患。 8、从患者的腮部抽取脂肪存在过错。 2001年12月至2004年,患者在中日友好医院作脸部修复手术:注射脂肪;手术做了近十次,术前,医生没尽手术告之义务,不经过患者同意,强行在患者的咬肌上、颧弓上注射脂肪,据协和医院给患者做的脸部核磁片显示,脂肪被注射在患者脸部腮腺群的筋膜壁上,注射部位较深,且注射的脂肪量大,使患者脸部明显的凹凸不平,患者的容貌严重损毁,还造成了患者的慢性阻塞性腮腺炎、面神经炎,也造成患者还需做进一步的手术治疗,取出被医生注射到患者的咬肌、颧骨、颞部等部位的脂肪,手术风险很大,后果难料,若不做进一步的手术治疗,则造成患者永久性的毁容和疾病。 (可查证;1998年月10月12日患者的住院病历1006848记录: 十年前,患者行颞部及耳前皮下液体硅胶治疗。)而取出硅胶造成凹陷也是在这两部位,并不在咬肌和颧弓部位。
四、中日友好医院在为患者实施腹部取脂填充面部手术过程中未尽手术风险告之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患者腹部注射澎涨液体,造成患者腹部变形的严重后果存在过错。 患者是未婚未孕妇女;手术前腹部平坦,未有多余脂肪,中日友好医院在对患者实施腹部取脂术前,未尽告之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患者腹部多次注射澎涨液体,用手术器械在患者腹部刮取脂肪,导致患者术后腹部凸凹不平,皮肤松驰、腹部变形,体形损毁,给患者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五、中日友好医院在给患者实施去除眼袋手术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 2002年,患者在中日医院进行脸部修复手术中,医生采取欺骗的手段,诱骗患者做去除眼袋的手术,医生给患者展示去除眼袋内切口手术效果,却给患者做外切口去除眼袋手术,手术造成患者眼部变形,左眼上挑,右下眼睑下翻的严重后果,眼的外形缩小了1/2,视野受限,视力下降,且双下眼睑有明显的手术瘢痕,容貌怪异、丑陋。
六、中日友好医院在病历的书写和管理中存在严重违规,住院手术记录不全、不给患者刘某某提供门诊病历,影响了患者的维权存在过错 1.患者刘某某于1998年至2004年11月17日,在中日友好医院门诊做整形手术九次,医院给患者建立了门诊病历,病历号为196789,使用名字为刘某某患在中日友好医院门诊九次做手术均使用这份病历,但至今中日友好医院未将此病历提供给患者,使患者无法复印该病历;直接影响了患者的维权。 在案件进行的过程中,被告医院明确告知法官患者的门诊病历196789存在, 但已被他们医院取消,时间是在萨斯期间,理由是这是空的病历,医院显然在说谎,患者在中日友好医院门诊最后一次作手术是2004年11月17日,当时医院给患者做手术使用的正是这份病历,怎么会在萨斯期间被取消了呢?并且,患者本人2009年9月份到医院门诊病案室, 要求复印门诊病历还亲眼所见196789病历,当患者提出复印时,医院却告诉患者这份病历是空的, 大概合并到患者的住院病历里了,要患者到住院病历里去找,患者没有找到,为此,患者找到中日友好医院整形科的马海欢主任反映,要求复印门诊病历,马对患者说:要去调查一下,在律师的提醒下,患者要求医院封存这份所谓的空病历,却不见了这份病历。 2.刘某某在1998年10月12日进行的左侧面部硅胶刮除术医院没有做手术记录记载,患者1998年在门诊做双侧颞部,刮取硅胶术,手术使用病历196789,现医院未给患者提供。 综上所述,患者刘某某认为,中日友好医院在为患者实施医疗美容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医院对患者的治疗极端的不负责任,使患者在经历了近二十次手术痛苦后,没能达到美容的目地,相反美容手术变成了毁容手术,给本无疾病的患者造成下列病症:慢性阻塞性腮腺炎、抑郁症、(需长年服用镇静药物和抗生素)面神经炎,脸部、腮部、颞部、额头及下颌,肿胀,疼痛,灼烧及针刺感,给患者身体和精神上造成巨大伤痛。
陈述代理人:李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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