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没有病历 扁桃体炎 积极抢救 肌肉付肾 心肺复苏抢救 输液通道 鉴定检材争议 一、基本经过 2009年11月22日凌晨2点45分,患者许某因嗓子不适,前往被告处就诊。接诊医生为其检查后体温不高,诊断为扁桃体炎,给予静脉滴注药物治疗。此后,医生接着为许某滴注另一种药物,在即将输完之时,患者出现胸憋、胸痛、呼吸急促,面部青紫、口唇紫绀等症状,被告不给予任何抢救措施; 2009年11月22日凌晨4点45分,120进行心电图检查,证实患者已经死亡;随后,亲戚王某报警;天亮后,大庄派出所、区卫生局、药监局到达现场处理。 二、争议焦点 (一)、法院庭审中释明(2010年9月19日庭审笔录载明):门诊病历手册的争议向鉴定机构说明; (二)、医生根本就没有肌注付肾药物,医院提交的病历是事后编写,与事实绝对不符,患方不认可,不能作为鉴定的检材; (三)、医生在患者出现危急病情,没有进行积极的、及时进行力所能及的抢救,致使患者死亡。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法院庭审中释明(2010年9月19日庭审笔录载明):门诊病历手册的争议向鉴定机构说明:医疗纠纷争议在患者死亡的当晚就已经发生,当时派出所、卫生局、药监局均到达现场,药监局封存料所有用过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目前患方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的七本《检验报告》中没有付肾的检验报告,也就是说,有证据证明当时医生没有注射付肾进行抢救。 (二)、医生根本就没有肌注付肾药物,医院提交的病历是事后编写,与事实绝对不符,患方不认可,不能作为鉴定的检材; 2009年11月22日凌晨2点45分,患者到被告处就诊,3点10分开始输液,接着输第二瓶时,大夫王小平说“冷”,就出去了。第二瓶输液输到一半时,大夫王小平让家属郭文芝帮忙看一下王自海的妻子回来没有,过一会,王自海家的门灯就灭了。随后郭文芝和王小平去看患者的输液还有没有时,正好也输完了,王小平就给拔针。当时患者许某就已经双膝跪在床上,用手使劲的抹前胸,下床上厕所,挤了两滴尿。回来后,王小平说打120就出去了,患者刚上床,又下床拖着拖鞋去厕所,挤了两滴尿,一手扶着门框,一手扶着暖气管,口吐白沫,嘴唇和舌头都是黑紫色,一下子就倒在地上。 当时家属使出全身力气试图拉患者起来,并大声喊“王小平”,叫了好多声,王小平当时就干答应,但不进去帮忙。当时家属不知道过了多久,王小平才过来帮忙把许满从厕所抬出来放在地上。 这样过了很长时间,120来后做了心电图,证实患者已经死亡。 后来亲戚王印山报110,天亮后,大庄派出所、区卫生局、药监局都到了现场。 药监局的一位女同志让王小平把输液的药瓶拿出来,看后,问输液的剂量,王小平说“头孢、双黄连,都加大剂量”,药瓶和输液用的东西没有让家属动。 当时既没有处方。也没有病历本,2010年7月13日,平谷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拿出病历本,显然是事后编写的,不客观也不真实。而且当时医院的代理人也说“当时没有条件写,没有出示给派出所、卫生局、药监局”。 也就是说,目前的病历本根本就不真实,患方不认可,不能作为鉴定的检材。在患者出现危急情况后,医生根本就没有进一步的抢救治疗,现在出现“肌注付肾”的记录,患方坚决不认可。 (三)、医生在患者出现危急病情,没有进行积极的、及时进行力所能及的抢救,致使患者死亡。 在患者出现危及病情以后,医生并没有积极抢救,在家属的再三呼救下,没有及时来到患者身边,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抗过敏治疗,在患者呼吸停止后,没有及时建立呼吸通道,没有人工呼吸,没有心脏按压,没有任何的心肺复苏抢救措施,听任患者死亡,更没有迅速建立输液通道,等到120到达后,只能作出心电图,证实患者已经死亡的事实。 综上所述,由于医生的极其不尽职,当时如果输液过程中密切观察,在患者最开始出现异常情况后及时处理,或者在危急以后迅速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建立输液通道,使患者得以维持生命,待120到达现场继续抢救,患者也不至于死亡。被告应该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
陈述代理人:李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