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大兴区妇幼保健院自然分娩造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胎儿宫内窘迫 脐带绕颈 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 左侧臂丛神经损 胎心监护 肩难产估计不足 病历记录不完整 一、基本经过 2006年10月30日-11月6日产妇王某(以下或称产妇)在大兴区妇幼保健院(以下或称医院)住院,诊断GDM,上呼吸道感染,先兆临产; 2006年11月21日产妇到医院住院诊断G3P0孕40+2周,LOA,先兆临产,GDM; 孕37周是明确诊断GDM; 预产期2006年11月19日; 2006年11月21日9:30am首次病程记录诊疗计划“若引力好,枕位正常可经阴道分娩”; 2006年11月21日9:00am长期医嘱多普勒听胎心Q4h; 2006年11月22日9:00am人工破膜; 2006年11月22日17:15pm肩娩困难,侧切助娩女婴,羊水III污染; 2006年11月22日17:30pm请儿科会诊; 2006年11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胎儿宫内窘迫,G3P1孕40+周,LOA分娩,脐带绕颈一周,GDM,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左侧臂丛神经损伤;
二、争议焦点 (一)、没有按照医嘱严格执行多普勒胎心监护; (二)、产前检查对可能存在肩难产估计不足,产科对肩难产的处理情况不明; (三)、自然分娩,正常体重新生儿造成如此严重的臂丛神经损伤,根本就不能用规范常规进行解释。 (四)医院病历记录不完整、不客观,应当朝向于不利于医院的方向进行解释,而不能以鉴定现场的答辩为鉴定依据。
三、事实和理由 (一)、没有按照医嘱严格执行多普勒胎心监护; 2006年11月21日9:00am长期医嘱多普勒听胎心Q4h,但是从开出医嘱直到胎儿分娩,只看见三次胎心监护曲线报告,真实情况是在此期间胎儿曾出现宫内窘迫,可是医院没有任何记录和处理
(二)、产前检查对可能存在肩难产估计不足,产科对肩难产的处理情况不明; 请求专家关注下列几点:1、分娩前产妇预产期、骨盆测量与新生儿肩胛围、儿头度量情况,医院是否充分考虑新生儿分娩的危险情况; 2、产前B超检查是否明确,包括脐带绕颈、羊水污染、胎位情况;而且在分娩记录上记载羊水混有胎粪; 3、有关肩娩困难在病历中只有分娩记录特殊情况及处理中有一个事后记录“因娩肩困难,请儿科会诊”,请专家关注胎儿分娩过程中什么时候出现娩肩困难,医院如何处理,其处理是否与产程图相符; 4、分娩过程中什么时候出现异常,医院什么时候发现及处理情况,包括胎心、胎位运转、引力、枕位、肩娩情况,是否需要考虑其他分娩方式和操作方法。
(三)、自然分娩,正常体重新生儿造成如此严重的臂丛神经损伤,根本就不能用规范常规进行解释。 患方认为由于医院检查及分析判断不充分,对胎儿娩出危险因素估计不足,盲目消极采用阴道分娩方式,很可能在发现胎儿宫内窒息以后,盲目粗暴操作造成新生儿损害,如果医院仅有自己的单方答辩不能提出确实的病历证据证明自己按照医疗规范常规处理产前及产程情况,应该承担责任。
(四)医院病历记录不完整、不客观,应当朝向于不利于医院的方向进行解释,而不能以鉴定现场的答辩为鉴定依据。 大兴区医学会在鉴定分析中既然承认“院方对病历妊娠及有可能发生的肩难产估计不足;院方在病历中,对发生肩难产的处置过程描述不详,诊断不完善;自然分娩,正常体重新生儿造成如此严重的并发症,应引起院方足够重视”却又认为产程中无违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存在明显偏袒。 患方认为,如果医院按照规范常规进行操作,该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完全可以避免。所谓“对肩难产估计不足,未予充分告知”实际就是没有根本就没有意识到问题,产科医生不在场,助产士也不知道如何正确处理;所谓“处置过程不详,诊断不完善”实际就是无法查明当时如何诊断、如何处理,根本谈不上按照规范常规处理;所谓“自然分娩,正常体重新生儿造成如此严重的并发症,应引起院方足够重视,加强对相关主产人员的培训”实际就是新生儿的臂丛神经损伤根本就不能用规范常规操作来解释。 也正是医院心知肚明的知道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如何处理不当,医院才一直出钱给患儿康复治疗,可惜效果不佳才酿成诉讼。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医院过错严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请求鉴定专家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患方陈述人:焦某
代理人:北京市至普律师事务所 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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