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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北京华信医院白内障手术致患者失明陈述词
 

关键词: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 手术时机不当 手术方式不当  失明 白内障手术
  一、 基本经过
2010年6月23日,原告因颈椎病在被告华信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在此住院期间诊断患者眼睛白内障,骨科主任医师建议先做眼科手术。
2010年7月6日,原告右眼行白内障手术。
2010年7月12日,由眼科转入骨科病房。
2010年7月29日,原告行颈部手术,当日14时左右原告被推出手术室,原告家属看到原告左眼明显红肿,尤其眼角处红肿现象严重。两小时后,患者清醒,发现其左眼已看不到外物且无光感。
2010年7月30日,眼科医师去病房给患者一片硝酸甘油。
2010年11月5日,主任医生不顾患者眼睛仍看不到外物的情形下,让患者出院,声称原告再过一两年即可自行恢复视力。

  二、 争议焦点
 (一)、院方在为患者做颈椎手术术前忽略患者重要病情,选择手术时机、方式不当,致使患者左眼失明。
 (二)、术后患者出现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院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处理,使患者错过治疗时机。致使患者左眼视力无法恢复。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院方在为患者做颈椎手术术前忽略患者重要病情,选择手术时机、方式不当,致使患者左眼失明。
  患者因颈椎病在被告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在此住院期间诊断患者眼睛白内障,骨科主任医师建议先做眼科手术。2010年7月6日,原告右眼行白内障手术。眼科医师强调患者在眼科手术后近期不能俯卧位,被告医院的骨科主任医师也知道这一情况,详见被告医院给北大三院骨科门诊的会诊单。但最终被告医院还是不顾患者有手术禁忌,于2010年7月29日为患者做了颈部手术,手术用时3小时5分钟,手术过程中患者一直处于俯卧位。术毕即发现患者左眼球结膜下淤血0.2×0.3cm。院方眼科医师看过病人,但只是建议观察,没做任何检查和处理,使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失明。

  (二)、术后患者出现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院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处理,使患者错过治疗时机。致使患者左眼视力无法恢复。
  患者于2010年7月29日颈部手术后即出现左眼视物不清,可院方眼科于2010年8月23日的病程记录中,才得出最后诊断:1.双眼白内障;2、右眼术后人工晶体眼;3、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  4、左眼视神经病变。而在2010年8月7日中的病程记录中,有这样的记载:“...眼科会诊考虑:左眼白内障术后,人工晶体眼,...究竟院方给患者做的是左眼还是右眼,让人糊涂。足见院方的医生对待病人是如此的不认真、不仔细。患者在颈部手术后左眼失明了,院方最后得出的相关诊断是“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左眼视神经病变”。 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是眼科的一危重急症,必须予以紧急诊治。临床表现是患眼视力急骤严重下降至光感全无。瞳孔散大,直接对光反应消失。视网膜动脉显著变窄,血柱颜色发暗,常呈节段状。视网膜静脉亦狭窄,但程度不如动脉明显。视网膜呈乳白色水肿混浊。黄斑由于视网膜组织菲薄,能透露脉络膜毛细血管层,与周围乳白色混浊对比,形成典型的樱桃红点。中心凹反射消失。如有睫状视网膜动脉,则可保留相应的视网膜功能,在该区域内视网膜局限区域呈正常橘红色。如果院方在患者出现眼部症状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检查,是不难作出诊断的,可是院方在患者出现左眼失明,迟至24天之后才得出确切的诊断,也就无法根据诊断作出及时有效的治疗了。视网膜中央动脉是颈内动脉的分支,它和供应脑部的动脉一样,彼此之间无吻合支,属于终末动脉,一旦发生阻塞,血流中断即成为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被供应区的视网膜立即缺氧、坏死、变性。两小时以后,即使恢复了血供,视力遭受严重破坏,很难恢复。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必须尽快解除血管痉挛,或将栓子推移到远端较小分支内,以缩小视网膜受累的范围。首先,扩张血管 鼻吸入亚硝酸异戊酯;含服硝酸甘油片;球后注射乙酰胆碱或妥拉苏林;静脉或肌内注射烟酸,或静脉点滴4%碳酸氢钠。其次,急降眼压 反覆间歇按摩眼球或(及)行房穿刺术。注射或口服醋氮酰胺以降低眼压,促使血管扩张。最后病因治疗: ①内科治疗高血压、高血脂或糖尿病等全身疾病;②有炎症者用抗炎药物与激素;③血栓形成者用尿激酶静脉点滴;④支持疗法如维生素B1,B12,ATP;⑤中医中药。院方在患者出现左眼视物不清的严重症状之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检查,作出诊断,也就没有作出及时对症的治疗,使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视力无法恢复。
  综上所述,院方在患者眼部手术之后,即安排颈部手术,选择手术时机、方式不当,致使患者出现左眼失明,在出现左眼失明之后又没有作出及时有效的诊治,使患者左眼失明最终无法恢复。请求专家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检材,客观鉴定,以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陈述代理人:李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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