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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房山区第一医院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房窑路6号,邮编102400 ,法定代表人李景荣,职务: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7元、护理费62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50元,共计23404元;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待法庭辩论之前追加。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21日原告因病至被告处就医,当日住院治疗,3月21日至3月28日进行输液,3月29日上午11点进行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术,11点40左右回到病房医生说支架未成功,原告出现胸口疼痛、想睡觉,进行脑部CT检查,12点左右回到重症病房进行抢救,此时原告意识丧失,全身黑紫色,抢救中还造成原告牙齿脱落。3月31日下午进行心包穿刺,后续发现患者肾脏损害、浮肿,又进行血液透析,并出现褥疮。
  2010年4月12日晚5点,原告血液透析后,出现流口水的情况,但是被告医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晚上8点家属再次询问医生,仍然没有进行处理,晚上8点50分家属第三次找到医生,才进行检查,说有新的脑梗塞,但是患者病情却越来越重。
  原告认为,由于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本来的疾病没有得到治疗,还造成二次心包穿刺,一次胸膜穿刺,一次心脏助搏,多次血液透析,一次锁骨穿刺,三颗牙齿被撬掉,褥疮一大片,左侧半身不遂。纠纷发生后,医院处处欺瞒家属,不许家属复印封存病历,拒绝开具诊断证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有失医德的欺瞒,给原告及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今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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