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7元、护理费62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50元,共计23404元;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待法庭辩论之前追加。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21日原告因病至被告处就医,当日住院治疗,3月21日至3月28日进行输液,3月29日上午11点进行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术,11点40左右回到病房医生说支架未成功,原告出现胸口疼痛、想睡觉,进行脑部CT检查,12点左右回到重症病房进行抢救,此时原告意识丧失,全身黑紫色,抢救中还造成原告牙齿脱落。3月31日下午进行心包穿刺,后续发现患者肾脏损害、浮肿,又进行血液透析,并出现褥疮。 2010年4月12日晚5点,原告血液透析后,出现流口水的情况,但是被告医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晚上8点家属再次询问医生,仍然没有进行处理,晚上8点50分家属第三次找到医生,才进行检查,说有新的脑梗塞,但是患者病情却越来越重。 原告认为,由于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本来的疾病没有得到治疗,还造成二次心包穿刺,一次胸膜穿刺,一次心脏助搏,多次血液透析,一次锁骨穿刺,三颗牙齿被撬掉,褥疮一大片,左侧半身不遂。纠纷发生后,医院处处欺瞒家属,不许家属复印封存病历,拒绝开具诊断证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有失医德的欺瞒,给原告及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今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