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的焦点:君XX因发现颈部肿物2周入院,上厕所时突发晕厥,在心肺复苏的抢救过程中,医方进行首次电除颤时间较晚,对复苏效果产生不利影响,经抢救无效,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
三、案情简介
原告甄XX之夫,张XX之子,君一、君二、君三之父君XX因“发现颈部肿物2周”于2013年5月27日入住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入院当晚在被告肿瘤医院如厕时突发昏厥、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甄XX、张XX、君一、君二、君三认为被告肿瘤医院在患者入院期间未完善相关检查,及时明确诊断,对君XX的抢救也存在不当等医疗过错,造成君XX死亡,且在君XX死亡后,未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肿瘤医院赔偿1、医疗费1949.71元,2、误工费250.7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4、护理费150元;5、丧葬费44150元;6、被抚养人生活费14597.22元;7、死亡赔偿金806420元,以上按照40%的责任比例要求被告赔偿,金额为347027元。另外,还要求被告赔偿我们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四、争议要点
1、关于入院后的检查。院方未能及时按照医嘱完善相关检查,而导无法了解患者基本健康情况,而未能发现患者存在的风险。
2、关于尸检。院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告知患者家属死因不明时需要进行尸检或主动安排尸检,导致患者死因无法查明,案情无法认定。
3、关于抢救。院方抢救不积极时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4、关于病历的书写。院方未能够依照法律规定,书写记录病历,记录病情,存在明显过错。
五、调解过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商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北京XX司法鉴定所对被告肿瘤医院对君XX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君XX的死亡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北京XX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在被鉴定人君XX入院后突发意识丧失的抢救过程中电除颤尸检较晚,医方的过失会对复苏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六、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甄XX、张XX、君二、君三、君一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