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诉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骨折术后功能障碍一案
一、关键词:术后骨折不愈合 经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 致左下肢功能障碍
二、争议的焦点:患者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骨折不愈合,经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导致左下肢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三、案情简介
2012年7月11日,原告周XX(以下简称原告)因左下肢摔伤入被告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原名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以下简称被告)住院治疗,诊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被告予行内固定手术等治疗。2013年3月13日,原告以“左髋部术后功能障碍8个月”入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不愈合。北京积水潭医院于2013年3月20日对其行内固定物取出、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因肺部感染等再次入北京积永潭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843.78元、残疾赔偿金60481.5元、护理费123456.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646元、营养费21900元、交通费3299.5元、后续治疗费2623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以上诉求按9010的责任比例计算,金额为25799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诉讼中,原告申请进行损害后果鉴定、医疗过错鉴定、营养期限鉴定和辅助器具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0月21日作《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目前损害后果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骨折不愈合,经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左下肢功能障碍;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骨折复位欠佳、内固定位置不良以及发现手术效果欠佳,却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不愈合进而导致须行股骨头置换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营养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原告行股骨头置换术后早期可配备助步器或手杖辅助行走,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核算。
三、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周XX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种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万三千五百九十元整。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周XX不再因2014年12月18日前被告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疗行为向被告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主张任何权利。鉴定费13450元,由被告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负担(原告周XX已交纳,被告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周XX)。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被告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负担(原告周XX已交纳,被告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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