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华信医院孕妇晚期引产、下肢血栓、滤网介入手术致残《鉴定陈述意见》
关键词:晚期引产、左大腿疼痛浮肿、行走困难、滤网介入手术、虚假承诺手术结果、外院医生走穴、病历虚假
一、就医基本经过: 患者怀孕32周内定期到被告处做产前检查,医院未给予任何孕期指导及孕期注意事项告知;医院没有助产资质,不能对患者进行晚期引产。 2007年7月3日,患者胎儿宫内死亡在医院处做了晚期引产手术,但病历却说是中期引产,医务人员也没有助产证。 2007年8月13日,患者出现高烧,左大腿疼痛浮肿,行走困难,肤色变红,胸闷气短等症状到医院处检查,在医院处查过发热门诊,内科急诊,妇科; 2007年8月15日下午3PM,医院一外科医生看后告知为产后静脉血栓,患者当天便在医院处住院治疗,但治疗消极,未在72小时内溶栓治疗。 2007年8月17日,医院的医务人员戴主任来找患者介绍滤网介入手术,虚假承诺手术结果,还私自请外院医生来进行手术操作并要患者支付红包,为等外院医生来医院延误了多天手术时间。术后出现问题才告知患者对此手术根本不了解,手术所用介入滤网为非法购进,不能指明来源,而且还有动脉鞘,与患者静脉疾病不符。 2007年9月7日下午,患者在医院处做过滤网取出术。
二、183张病历+封存的14面+1张便条共198页原告并不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在多次开庭谈话中,原告一直在坚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前提条件是:病历资料必须具备真实性、完整性。也因此坚持请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方坚持认为,在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没有经过审理查明确认之前,不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中因果关系的实体鉴定。
四、在上述两点基础上,原告再次向鉴定(机构)专家明确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争议焦点,并向专家陈述本案重要事实: (1)对我们自己提交的183张病历内容的真实性不认可,而且完整性我们也不认可,有封存病历时的录像为证,那么医院新增加的病历是患者就医当时形成的,还是事后医院伪造临时书写的,举证责任在医院,医院已经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多出的病历具有唯一性、排他性,那么医院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医院试图藏匿严成平医生所写便条,再次说明病历完整性存在严重瑕疵,即:医院并没有及时、客观的根据患者病情规范书写病历;(3)我们复印出7次抽血,但只有5张化验单; (4)无手术麻醉单,无手术记录单、手术护理记录单,无术前小结,无手术同意书、无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在病程记录中还伪造没有参与手术医师书写的手术记录。 (5)143、145页中的手术医师签字为戴金汉,而实际上的手术者为彭晓新; (6)直到2008年3月19日下午14:30开庭,被告才拿出原告孕期检查的资料,患方不予认可; (7)声称原告参加孕期听课,却无听课记录; (8)病历中无彭晓新会诊邀请函,故也证实邀请函是事后被告为诉讼新增,原告不予认可彭晓新会诊属于合法行医,封存病历和录音证据均证实这一点; (9)录音一:第1页,戴金汉医生承认晚放了五天滤器; (10)录音一:第5页,医院未给滤器说明书,医院不能证明该医疗器械的来源合法性、也不能证明其质量合格; (11)录音二:第2页,第7页,医院承认其医院无专门的血管科,由消化科的接诊血管科病人,完全属于超范围行医; (12)录音三:第1页,第2页,证明戴主任根本不懂血栓的处理手术,也未安排患者转院,盲目手术; (13)录音四:第6页,说明放栓时给患者放了个临时性的,需要短期取出而未与患者说清。第9页,取栓戴医生也没有参加手术,由彭晓新医生进行,说明病历记录的不真实; (14)录音六:第2页,彭晓新医生承认自己是手术操作者。录音七:第2页,戴医生的话证明虑器是彭医生放的,而戴医生不在手术现场; (15)录音六:第4页:“永久性,可回收”的表述,可证明原告做此手术是受欺骗的,被告刚开始说安放此滤器是何时都能取,可以在体内长期保持,还可以在怀孕前随时取出,不懂医的原告为此在医院等这手术长达五天,放进去之后才告诉患者滤网最长三星期取出,不取就在体内取不出了; (16)录音六:第6页:说明医院未意识到血栓的危险性,未积极的采取措施,在明知本院没办法立即手术却未安排患者转院,也未告知患者延误手术可能出现的问题,总计延误五天使患者病情恶化; (17)录音六:第20页,陈大夫承认被告医院不具备处理血栓方面的抢救措施,也承认医院没有滤器; (18)录音九:第15页,说明彭晓新不是应华信医务处邀请来华信的,彭的到来无邀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有相应出诊手续的规定; (19)录音十:第2页开始,积水潭医院的医生外出会诊手续:先对方医院发函——受邀单位在函上注同意/不同意——在积水潭登记办手续——出诊单由医务处与科室主任签字,不盖医院章。即使是急诊的后补手续也应与前一样。故彭晓新不是正常应邀出诊; (20)住院病历首页记录患者已“治愈”完全不属实; (21)封存病历第3页称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下肢肿痛,完全忽略患者引产史的病因; (22)封存病历第4页,“辅助检查”遗漏大量门诊检查资料; (23)封存病历第4页:“外科情况”标题不对,应为“消化中心普外科”; (24)封存病历第4页,缺少“髂静脉异常”方面的初步诊断; (25)封存病历第5页,出院情况与事实不符,患者出院时凝血安全比值在0.88,0.89,仍处于危险状态; (26)医嘱单记录与点滴输液单不符; (27)封存病历第7页,多次将药名写成“法华令”,实际为“华法令”,医生对疾病、药名完全不懂; (28)封存病历第8页,医生交接班无交接班记录; (29)封存病历第8页,戴金汉医生根本未作手术,却下医嘱; (30)封存病历第9页,戴金汉医生下医嘱时间伪造; (31)检查单据中无检查人员签字的,患方不认可; (32)封存病历第156页是门诊检查,却放在住院病历中,证明当时所有门诊资料均放在住院病历当中,而且该张检查没有申请医师,也没有检验医师签名; (33)封存病历第83页、85页、86页无检查医师签名; (34)封存病历第83页、85页、86页显示患者病情越来越严重; (35)封存病历第83页,报告单没有诊断额静脉情况,而且“左”写成“右”; (36)封存病历第116页,有心电图申请单,无检查报告单; (37)封存病历第117页-123页,心电图检查单没有医生签名和报告结论; (38)封存病历第124、127页手术日期没有填写; (39)封存病历第143页,标题应为“手术同意书”,而且没有告知是可回收滤器,只到第145页,取滤器时才告知是要回收的; (40)封存病历第143、144、145、146页缺DSA号或者互相不一致; (41)封存病历第144、146页器械项目、型号不一致; (42)封存病历第153页,主管医师不可能为同一人,而且患者从未见过此人; (43)封存病历第154页中记录的医务人员没有执照; (44)封存病历第157页,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不可能为同一人; (45)封存病历第160页,接生者签名的三人无专业资质; (46)封存病历第161页,出院没有重点告知; (47)封存病历第173页,医院没有胎儿尸检资质,而且只有一人签名; (48)封存病历第175页,医生冒充护士签名。
陈述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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