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本案不属于反诉的代理意见-李圣律师
本案不属于反诉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X(患者卢XX之子)、张XX(患者卢XX之子)、张(患者卢XX之女)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结合2014年7月14日庭审情况,就被告医院提出本案属于反诉的主张,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求审判长予以采信:
本案并不属于反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请求。但是:
一、原告提起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诉,而被告提起的所谓的反诉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诉,不符合反诉的条件。
反诉与本诉应该是同一法律关系。
原告提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诉属于侵权之诉,而被告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属于违约之诉,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类型的案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反诉的条件,不能作为反诉提起。
二、本案的赔偿款并不属于患者的遗产,而被告主张通过所谓的反诉将患者未结的医疗费同本案的赔偿款予以抵消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最终产生的赔偿款是在患者卢玉珍死亡后产生的,而并不是患者卢玉珍死亡时产生的,是给患者亲属的赔偿,并不是给予患者卢玉珍的赔偿款,故本案的赔偿款并不属于患者的遗产。
三、被告有完整的合法救济途径主张权益。
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的原告。
被告所主张的医疗费是患者生前产生的,被告的救济途径是另行提起诉讼,以患者的遗产继承者为被告,从患者的遗产中追偿,而本案原告并未继承患者任何遗产,不应成为反诉的被告。
综上所述,被告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诉不属于反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代理人: 李 圣
代理人:马祯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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