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7日李圣主任接受中国医师协会《医师报》社采访民营医院院长被捕不构成贪污罪
记者:宋攀
李圣律师认为聊城民营医院院长并不构成贪污罪,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的监督机制,建立制度反腐,才能从根本上为医改的顺利实施铺路。
一、聊城民营医院院长涉嫌贪污罪案例
聊城市现代男科医院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非盈利性民营医疗机构。2007年5月,该院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领导小组。同年7月,该院成为聊城市新农合定点医院。
该院将急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手术治疗等17个病种列为新农合报销的病种范围。2008年1月,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被增补为该院新农合报销病种。
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院长陈俊钦在开会或与其他6位医生谈话时,要求医生把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作为第一诊断,只要病人患有慢性前列腺炎症状、性功能低下或不育不孕症状等都往此病种上靠,借此留患者住院治疗。
此后,该院对来院治疗的多名患者虚构其患有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病,伪造住院病历,骗取新农合资金。
2013年9月1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6名被告人犯有贪污罪。作为第一被告的院长陈俊钦因贪污4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余5名医生因贪污数额不等,分别被判处10年、6年、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目前,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
律师分析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李圣律师
对民营医疗机构以贪污罪论处时要格外谨慎。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据此,贪污罪可以理解为两大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二是被国家机关等机构委托的人员占有国有财产。
本案中,新农合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参与,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因此,新农合资金属于公共财产,不属于国有财产。从主体来看,民营医院院长并非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受到国家机关等机构委托管理资金。因此,不属于贪污罪类型中的任何一种。
退一步来讲,本案中骗取的新农合资金到了医院的账户,当事人从中并无直接获益,因此很难判断有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从法律的严谨性出发,司法时这些都需考虑在内。
二、多名院长被捕点评:
2013年,1727名院长被立案,李圣律师认为这是医改大背景下反腐的需要。
在医疗领域案件方面有多年经验的李圣告诉记者,在他代理的案件中,多年来,医院院长多是因为回扣的问题被调查,很少从腐败的角度集中审视院长的行为。
“医改已进入深水区,阻力主要来源于既得利益集团。然而,利益集团的形成,往往牵涉到腐败。医改要想取得阶段性成果,必须重拳出击打击腐败。”李圣同时呼吁,只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的监督机制,建立制度反腐,才能从根本上为医改的顺利实施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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