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双肾结石造影检查猝死《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双肾结石、造影检查、注射、地塞米松、特殊检查的告知和签字、没有及时抢救
一、基本经过 2007年5月13日患者王某萍因左侧腰部绞痛到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就诊,以“双肾结石”入住该院; 2007年5月16日上午9点左右在被告造影检查室给患者注射一种药物后,于2007年5月16日13点16分去世。 二、患方争议焦点 1、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家属对此项特殊检查的风险一无所知; 2、患方强烈否认当时注射的就是地塞米松,极有可能是其他药物; 3、医院在检查过程没有按照医疗规范常规操作,使本应避免的损害没有避免; 4、医院在抢救上存在延误使患者死亡。 三、患方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医院没有按照常规履行特殊检查的告知和签字义务,完全忽视了检查的风险 2007年5月13日患者入院,2007年5月15日开出静脉肾盂造影医嘱,并非紧急情况下的急诊医嘱,但是医务人员没有履行任何的告知义务和签字手续,只是在2007年5月16日早晨8:15分由护工通知进行检查并直接到达二楼放射科(当时有杜桂玲在场),放射科人员问“登记了吗”,护工又到八楼登记,8:50分护工返回,护工此次还带来一种针剂。 由此可见,医院当时检查根本就没有预约,没有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检查登记手续,没有专职医生、护士在检查前进行必要准备。 (二)医院无法证明当时注射的药物就是地塞米松 首先,从整个医嘱当中根本就找不到地塞米松的医嘱,2007年5月15日与造影有关的临时医嘱碘过敏试验及结果阴性、静脉肾盂造影、复方泛影葡安注射液; 第二,碘过敏试验阴性的情况下,根本就没有必要使用地塞米松,更何况造影之前,退一万步讲,即使使用地塞米松也完全是违反规范常规的操作,如果医院完全按照规范常规操作,此事完全可以避免;1997年6月2日患者在海军总医院因为同样的疾病住院,同样进行静脉肾盂造影检查,同样使用泛影葡安,没有任何过敏现象,何况本次造影检查前的碘过敏试验也是阴性; 第三,护工当时拿回来的针剂到底是什么药物,现在医院根本就没有办法证明; 第四、当时放射科只有一位男技师和三名女护士,没有医生医嘱的情况下,违规用药,可能是地塞米松,也可能是肾上腺素,或者其他药物过敏,都可以在尸检时出现同样的病理现象,尸检报告中的小结部分临床经过是事后医院单方的陈述。目前地塞米松的唯一记录是在《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第1页,记录签名是张晓玲,她根本就不在当时的现场,也不是她注射,到底是什么人注射的什么药物,有没有资质,医院没有办法证明,也没有医生的医嘱对应。 (三)在出现危险以后,医院没有及时抢救,是患者死亡的另一原因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证人证言,患者表情痛苦、双腿蹬直,家属问有无生命危险,男技师说没有生命危险,当时他们只是看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来患者口吐白沫、无知觉后,一个女同志才去打电话叫人,家属催促抢救,几个人都束手无策,是家属又跑去叫大夫,从事发到来人耽误10分钟左右,来的人又去叫人,又耽误10分钟左右,前后延误20分钟左右,在此之前没有吸氧、没有输液建立通道。 纵上所述,所谓地塞米松过敏在理论上确实成立,但是在实践当中以本人7年的从医经历,本人和本人熟悉的医务人员均没有遇见过,目前也没有找到相关的文献报导,所以请求鉴定专家从严考虑,当时注射的是否是地塞米松。在医院多处违反诊疗规范常规的情况下,使本应避免的严重后果没有避免,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陈述代理人:李 圣
附件:1、1997年6月2日患者在海军总医院因为同疾病住院的造影检查报告单; 2、尸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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