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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全额赔偿医疗费的代理意见----社保报销之后患方仍享有赔偿请求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胡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结合今天庭审情况,就被告医院提出社保报销金额不在赔偿范围的主张,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求审判长予以采信:

被告应按原告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予以赔偿,而不应只赔偿医疗保险未支付的部分款项。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医疗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不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而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患病、负伤。这说明医疗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不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而丧失。

二、公民享有的基本医疗待遇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权,不因患者获得该保险利益而免除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社会医疗保险的筹集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是根据公民个人的条件和贡献给予的保障,公民享有的基本医疗待遇已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因此,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是基于患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而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如果因患者获得该保险利益而免除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那就造成患者的实际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因此,医疗保险基金已报销的医疗费,应当能再要求赔偿。

三、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理由因患者向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社会医疗保险从其根本目的上来说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于将患者遭受的损失分散于社会,不在于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医疗保险是为保护弱者而不是为了袒护有过错的强者,我国现行法律不仅没有禁止患者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并且有相关法律支持患者的此项权利。患者通过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亦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理由因患者向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四、保险法规与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按照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医疗费并不冲突。

有关社会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并不意味着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被侵权人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被侵权人即丧失了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按照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侵权人赔偿后,社会保险机构可向被侵权人追偿其已报销的相关费用。

有关商业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此条规定,患者是因为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残疾,即使商业保险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原告仍有权向被告请求赔偿这部分报销的医疗费。

五、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社保报销并不影响患者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的权利。

因患者报销医疗费是患者与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医疗机构无关。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其所在单位已垫付或报销医疗费而消灭,受害人仍得以自己名义请求侵害人支付医疗费。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将处理结果告知受害人所在单位。 因此,即使患者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为患者报销了医疗费,也是患者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患者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的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第34问:商业医疗费用类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所属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人身健康是无价的,即使医疗保险赔付了医疗费用,仍无法弥补疾病给患者带来的痛苦和损失。商业医疗保险属于医疗保险中的一种,既然商业医疗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医疗保险也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使社会保险已经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仍然不影响患者再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这部分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因患者参加医疗保险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道德层面上都说不通。被告应赔偿全部医疗费的费用而不应只赔偿医疗保险未支付的那部分款项。

                                                                   代理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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