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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交通事故后医疗致残《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多发创伤、肠破裂、肾挫伤、没有查明病情、延误救治、转院医嘱

  一、基本经过

  2007年12月15日9pm患者周某文(一下或称患者)因胸腹部、头部、左下肢撞伤伴疼痛三小时入被告医院;
入院诊断:失血性休克、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腹腔实质脏器损伤、左肾损伤包膜下血肿、左股骨干骨折、右眼外伤;
  2007年12月16日5pm出被告医院;
出院诊断:失血性休克、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右侧气胸、左侧肺挫伤、纵膈积气、胸壁软组织肿胀积气、左肾损伤包膜下血肿、左股骨干骨折、右眼外伤;
  2007年12月16日患者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以下或称积水潭医院);
入院诊断:多发创伤、肠破裂、肾挫伤;
  2008年1月10日患者从积水潭医院出院;
出院诊断:小肠、结肠破裂,脾破裂,左肾挫伤,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左股骨干骨折,左胫骨近端骨折,左踝关节骨折,胸椎骨折;

  二、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在本按纠纷中,医方未将病历资料交换与原告,原告以其仅有的13张病历资料向各位专家提出鉴定请求,也仅根据自己匮乏的医学知识提出简单疑点,请求各位专家对被告的整个医疗行为进行鉴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一)、被告医院在患者入院一天时间内没有查明病情;
  患者属于急诊入院,从2007年12月15日9pm到2007年12月16日5pm期间,被告医院完全有设备和医疗技术条件进行明确诊断,但是医院一直没有查明患者存在明确的脏器损伤。
从入院诊断上看,医院已经怀疑患者存在腹腔实质脏器损伤,可是在出院诊断上并没有给予明确查明诊断。
  患者入院时存在明确的休克,血压测不到,医院的处理只是支持对症,B超显示患者腹腔积液,并且B超医生明确提示需结合临床诊断,但是,没有进行必要的腹腔穿刺诊断,或者透视、平片等检查,查明患者腹腔情况。

  (二)、如上所述,由于医院延误救治,致使患者病情进展加重;
  如上所述,实质造成患者休克的原因可能存在失血、感染等多种因素,由于医院没有及时明确诊断,并给予急诊处理,使患者处于生死边缘。
从积水潭医院病历资料上可以看见,患者腹部体检“全腹压痛、反跳痛阳性,腹肌紧张阳性,肠鸣音未闻及”。被告医院如果给予足够重视,按照诊疗规范常规进行诊治,是完全能够查明病情的,及时抢救。
  实际情况是,直到患者转入北京积水潭医院才明确诊断,而真正威胁患者生命的重要疾病之一就是腹部情况,显然由于被告医院的过错造成延误救治,也给后来的救治增加严重难度。

   (三)、被告医院缺乏转院医嘱和必要医护措施
    从被告医院入出院记录上可以看见,被告的出院医嘱仅“转北京治疗”,没有向家属告知转院途中可能存在的病情凶险,没有进行任何的干预措施和必要的医疗专业注意义务,从该入出院记录上出院时病情来看,患者的生命体征都没有记录,重要的血压情况不明,医院明知风险存在,而没有告知。从出院医嘱上看,医院是明知患者出院及其去向,但并没有派出必要的医护人员跟随监护以防危险,致使患者转院途中颠簸,必然加重病情。

    综上所述之外,请求专家对被告医院的整个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查明医院存在的过错,以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陈述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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