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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治疗肺结核导致肝衰竭 咨询人:贾士杰  时间:2019/9/3 14:37:08
咨询内容: 2018年4月8日因咳嗽,身体不适到滦州市人民医院看病,当天以肺炎入院消化老年科,经治疗一周后,没有效果,被告知去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于是去唐山市传染病医院就诊,唐山市传染病医院诊断是肺结核,于是从滦州市人民医院老年消化科转到滦州市人民医院感染疾病科进行治疗, 于2018年4月27日出院,肺结核没有治愈,按照医嘱在家继续服用HRZE进行抗结核治疗,次治疗过程院方存在两处过错,第一,医院在治疗肺炎、肺结核前并未按照诊疗规范为病人做相应的检查,尤其是乙肝的检查,使用抗结核一类药进行治疗,诊疗规范中明确如若患者有乙肝的疾病应选择抗结核二类药物治疗,以此导致的病人无法与子的后果,医院应当承担所有责任;第二,出院医嘱中没有任何显示抗结核过程中会严重伤及肝脏的提示,也没有任何保护肝脏的药物,患者一直按照医嘱口服HRZE进行抗病毒治疗,按规定到人民医院查体,但是医院却说检查结果无任何问题,并且拒绝给病人每次取药时检查的结果,病人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发展情况,医院有何理由拒绝请求,故意隐瞒病情,继续服用伤肝药物,导致病情恶化,医院应该承担责任。2018年8月21日,患者本人感觉十分不适,到滦州市人民医院检查,第二次住院,病人以因“乙型病毒性肝炎”收入感染疾病科,进行了短暂的7天的治疗,被告知急性肝衰竭,要求转院,病人随时有生命危险。打车到唐山市传染病医院后医生说治疗希望不大,病人才51岁,人命关天但是家人并没有放弃任何机会,按照市人民医院指定的医院,当天连夜来到北京地坛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两个多月的系统治疗,患者死里逃生,挽回一命。可是巨额的医药费,和后期的治疗费用等其他费用应该由过错方滦州市人民医院承担。病人对第二次住院诊断结果表示异议,第一,有误诊漏诊错诊的行为存在,北京市地坛医院诊断结果中有药物性肝损伤一项;第二诊断有误,所以治疗过程也存在错误,治疗过程中还在坚持给病人用苦参素片等严重伤及肝脏的药物,导致药物性肝损伤加剧,延误病情治疗,引发急性肝衰竭,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br> 患者本人有几点疑问,第一,在进行肺结核诊疗前,为什么没有对肝脏部位做全面检查,对患者身体状况未进行全面评估就进行抗结核治疗?第二,为什么在进行肺结核诊治前未检查出患者是乙肝患者?第三,如果肺结核诊治时查出患者是乙肝患者,医院是否会对患者肺结核诊治期间的诊治方案,出院时间、用药方面、出院医嘱中有调整?第四,第二次入院以“乙型病毒肝炎”收入感染疾病科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是因药物累计肝脏引起的肝损伤导致的?第五,治疗“病毒性肝炎”和“药物性肝损伤”诊疗方案是不是一样的,这样的误判是否会延误病情?第六,两次次入院诊治中是否符合《医疗技术管理规范》?
 回复人:李律师 时间:2019/9/9 15:14:00
回复内容: 您好,您这边是否有病历,可以拿过来给我们看一下,如果您需要来访前拨打15120068353预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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