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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交通事故处理
咨询人:封元虎 时间:2018/1/3 12:16:13
咨询内容:
李老师你好!我公司(小规模)下属员工于2017年8月16日(证照齐全)驾驶公司名下小型货车(车辆合格,交强险和商业险齐全),撞到一个路人,当时交警和保险公司都有报案(受伤的智障人,刚做完肠癌手术一个礼拜左右,在家中做保守治疗时,脱离监护私自外出被撞(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全责),导致右腿根部骨折,住院治疗1个月(接骨,打钢板)后,回家中保守治疗,住院期间驾驶员垫付医疗费18000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不幸的事受害人于2017年12月底离世,现在家属要求赔偿结案,保险公司答应理赔总金额80000元,请问保险公司做出的理赔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像此类交通事故应该这么善后处理?
回复人:李圣律师
时间:2018/1/4 16:50:53
回复内容:
根据您的表述,患者家属主张赔偿,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患者家属可以作为原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定责任及赔偿数额。患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照看义务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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