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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诉讼请求: 医疗事故罪,致人呈植物人生存状态 咨询人:姚群生  时间:2017/1/13 20:15:37
咨询内容:  诉讼请求: 医疗事故罪,致人呈植物人生存状态<br>                                      事实与理由:<br> 1.  被告人严重违规行置管手术致气胸事故,拖延隐瞒4天后恶意治疗,加之其后的护理严重失职,致老人呈植物人生存状态,情节严重,已构成医疗事故罪。<br> 抗战伤残老兵,1921年3月7日出生, 2013年9月20日,由市中心医院老年保健二科,转入泰山疗养院保健科进行短期生活调理,一切正常后,准备在10月21日出院之时,10月18日保健科主任为了商业利益,误导老人做完全没必要的深静脉置管手术,属于严重违规的过度医疗行为,置管手术失败造成了气胸事故。   关于行深静脉置管术适应症:严重创伤、休克以及急性循环衰竭等危重病人的抢救。(医学教育网)<br> <br>  2.  置管手术后第二天10月19日,老人身体出现异常,不吃饭,不喝水,不说话,家属随告知被告,被告没有采取认何处理措施,任病情继续发展,10月20日老人身体还是不好,问被告是不是置管手术所致,被告说绝对不是。10月21日晚9点多,老人气胸症状已非常明显,呼吸困难,左胸疼,刺激性咳嗽,烦躁憋喘等,心律一百多次,时快时慢,告知值班医生后当晚用上了心电监护设备,并吸氧气,整晚没有安睡。10月22日7点多保健科主任组织院内专家组来会诊,未行各项辅助检查(如影像学检查等) 即认定为心衰,没告知家属病情,直接打强心针处理,随后下病危通知,此后二小时内老人床前无医护人员监护。<br> 司法鉴定专家指出:[出现病情变化,医方应及时对患者行各项辅助检查(如影像学检查等),以明确病因,但医方未尽其责,并没有及时对患者行影像学检查即考虑心衰,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气胸的诊疗。]上午9点值班医生把家属叫到值班室告知说:老人心衰了,要么转院,要么进本院ICU室,一小时内再没医护人员到病房来,老人病情加重一直在喊叫,10点后在危机时刻,家属强烈要求值班医生请外院专家来会诊,(事后家属质问被告,如此严重症状为什么床前没医护人员,被告却说不会对老人放手不管的,如果情况严重,会让老人转入本院ICU室,并说,我们会从省里请专家的,家属反问,肺组织压缩已百分之五十了,你来得及吗[有录音证据]!被告说必竞没出现严重后果。是的,那是我们家属强烈要求请外院专家来,改变了你们的恶意治疗后才必免了重大事故!)诊断结果为: 气管稍向右侧移位,呼吸音消失、叩诊呈鼓音、左胸隆起、呼吸困难憋喘。这是最基本的气胸症状,行医三十年的主任医师,他竟说当时真的没看出来是气胸,并说打强心针对老人的身体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随后做CT片显示肺组织压缩已百分之五十,专家说再拖延治疗,老人活不过当天!气胸护理规程中也明确指出: 气胸延误治疗会有生命危险。作为呼吸心肺内科专家,不会不知道拖延治疗气胸的严重后果,隐瞒拖延4天后,气胸症状和体征已如此明显,竟然对老人进行心衰治疗,其目的就是让老人以心衰病症死亡!杀人灭口!以掩盖其气胸事故!这是毋庸置疑的!<br> <br> 3.   气胸护理严重失职。处理气胸事故的置管引流中,由于监护失职,老人不慎自行把置流管拔出,造成较广泛的皮下气肿,只能再行切口手术排气,又给患者带来了进一步的伤害,术后却要求家属24小时内轮流值班,隔半小时给患者挤压排气一次,这种专业性的护理操作却让家属来做,被家属严正拒绝后,被告才自行安排了特护。气胸事故给肺部带来了严重伤害,生命基础遭到严重破坏,生命质量极度下降,从此老人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被告却狡辩谎称气胸十天已治愈,不再有损害后果。半年内家属曾多次要求气胸复查,但直到2014年4月23日才做了CT,诊断为:胸腔中度积液。5月30号又做CT显示,胸腔积液又增加三分之一。气胸伤害后胸腔一直处于中量积液状态,肺组织压缩、实变,严重影响了肺功能,造成病人长期处于缺氧状态,加重大脑缺氧损害,引起脑白质病,引发全身不良症状,从此老人丧失语言功能,从此再也不能起床了,并经常性持续性的肺部感染,三年期间遭受了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br> 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不仅毁了老人的晚年幸福生活,并让老人的晚年丧失了生命的尊严!更毁了一个家庭的幸福,使老人的老伴在悲痛中离世,让老人的所有亲属都处在一种心痛悲伤的生活状态中。老人的左肺病情一直逐渐恶化,到2015年11月份CT显示,老人左肺只有少部分肺功能,到2016年5月份CT显示,老人纵隔心影完全向左侧胸腔移位,左肺已完全塌陷。左肺功能全部丧失、右肺代偿性肺气肿,生命最后的半年身体已处于严重衰竭状态,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由于肺部的严重伤害,生命最终终止在了2016年12月8日。由于被告一直谎称其身体状况,是老人自身疾病和衰老的自然转归。<br>   <br> 4. 原告进入司法程序后,被告为了掩盖其恶意治疗后给原告带来肺部伤害的严重后果,丧失职业良心,违背职业道德,篡改病历,编造谎言,伪造证据,为其减轻医疗伤害案的责任。<br> 伪证之一.称老人患有前列腺癌并局部转移。如果老人患有癌症,根本不可能从市中心医院转到被告人的疗养院保健科就诊,你一个保健科能治什么癌症?如你认为有前列腺癌应出具相应的病理分析,和病情报告,并出具你们三年来关于前列腺癌的治疗方案与费用清单!而不是拿子虚乌有的所谓癌症来掩盖自身的医疗过错行为。<br> 伪证之二 . 谎称老人有老年性肺气肿,被告应出具相应的肺部X光片和肺气肿病历。原告从没有认何肺部方面的不良症状! (有当月的肺部X光片为证!) 司法鉴定专家明确指出: 患有肺气肿的老年人,即使肺压缩不到百分之十,亦可产生明显的呼吸困难。若不及时抢救,往往引起死亡。当时肺压缩已百分之五十了!<br> 伪证之三 . 老人患有多种疾病,身体极度衰竭。老人到你保健科只是短期生活调理,有当时中心医院的24张病历为证,来时老人能自己翻身起床散步吃饭,能自己剪胡子剪鼻毛,自己挠痒痒,自己上厕所,高兴时还能唱唱歌!以上所述有在保健科病房的照片录像为证!如果有患有多种基础病,身体极度衰竭,根本不可能在肺部严重伤害后能生存三年多!<br> 伪证之四.   伪造病历,被告向鉴定机构提交的2013年10月22日院内会诊记录中记载:病人胸部CT显示左侧气胸,约30%左右。但是我们所见的CT报告单中记载的是肺组织向肺门压缩50%左右。被告明显故意隐瞒利己实情,提交伪造病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故意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责任。<br> 伪证之五.   在2014年8月民事答辩状中,编造的谎言自相茅盾。被告在其民事答辩状中作为重点指出:置管操作前亲属已在知情同意书中签名,其中知情同意书中已明确指出了,手术可能存在的包括气胸并发症的可能性。(即然你向家属明确指出了存在气胸并发症的可能性,为什么按心衰治疗?)<br> 第二页第二行指出:2013年10月22日给原告使用抗心衰药物是必要的急救措施,更是一种正常的医疗处理措施。原告晨起有用力解便,咳嗽,恶心,呕吐等诱因出现胸闷气喘症另外病人有多年冠心病史,以上情况符合急性心功能不全的表现,如不紧急处理会危及病人生命,故立即应用西地兰,速尿等,此时的救治是一种对病人负责的对症施救的急救措施和排查措施。<br> 本页倒数第二行又指出:气胸发生在置管后第四天病人用力排便咳嗽后,加之原告年龄大老年性肺气肿等因素,极有可能导致自发性气胸。被告对气胸事故拖延4天后出现严重病状的解答,一页中前后有两种说法,自相茅盾,不能自园其说。司法鉴定专家明确指出: 气胸患者诊疗不及时或不恰当,常损害肺功能,甚至威胁生命。 <br> 被告编造谎言伪造证据,提供给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其真实目的就是干扰误导司法机构公平公正办案!最终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医方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气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医方完全尽到医疗职责,就会避免患者气胸的发生,随着其气胸的发生,加之其后期医疗过错,使病人机体发生了较大的病情变化,因此其医疗过错与目前机体状态等存在因果关系。】请问这属于医疗事故罪吗?<br>      谢谢!              手机:15169885308<br>
 回复人:卢律师 时间:2017/1/17 10:44:25
回复内容: 您好,气胸是深静脉置管严重的并发症,且医院按心衰治疗,医院存在过错,不知您的案子到了哪个阶段,需要我们提供什么帮助?我们医疗专业律师需分析病历判断医院过错,请您带齐相关病历资料,见面咨询,提出建议和意见,但需预约见面咨询时间,可拨打电话13071190699或010-59762935预约。也可请您先查看网页相关文章及《经典案例》进行了解。
 回复人:姚群生 时间:2017/3/6 10:11:24
回复内容: 卢律师您好,医案是2013年10月因严重违规过度医疗,深静脉置管造成气胸事故。恶劣的是被告隐瞒拖延4天后,左胸隆起,肺组织压缩已百分之五十了,气胸症状和体征已如此明显,竟然对老人进行心衰治疗,其目的就是让老人以心衰病症死亡!杀人灭口!以掩盖其气胸事故!这是毋庸置疑的!2014年6月到法院上诉,2015年3月司法鉴定结果为:【医方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气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医方完全尽到医疗职责,就会避免患者气胸的发生,随着其气胸的发生,加之其后期医疗过错,使病人机体发生了较大的病情变化,因此其医疗过错与目前机体状态等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过错明显,一审法院一直拖到2016年9月让双方调解,被我们拒绝,三天后在原被告双方不在法庭上直接判决,被告却是百分之六十的责任,被告是故意恶意治疗,我们要求被告是全责。2016年10月我们二审上诉。2016年5月份CT显示,老人左肺已完全塌陷。左肺功能全部丧失,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由于肺部的严重伤害,2016年12月8日老人去世,由于二审没有结案,老人遗体至今还在太平间已三个月了,二审上诉五个月了至今也没判,根据我们掌握的事实证据,被告已构成医疗事故罪,我们想刑事自诉,可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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